海协会与海基会关于推进两岸投保协议协商的共同意见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2011年10月20日于天津市
海协会与海基会20日在天津公布了《海协会与海基会关于推进两岸投保协议协商的共同意见》。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10月20日在天津举行会谈。会谈中,双方就继续推进两岸投保协议协商达成如下共同意见:

两岸投保协议协商经一年来双方协商团队多次积极、深入的业务沟通,已取得重要和积极进展。双方就协议内容形成诸多共识并基本达成一致,两会对此表示充分肯定。鉴于协议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且双方管理体制存在差异,还需要各自内部及相互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两会同意继续并加快最后阶段的商谈,在下一次两会会谈时签署协议。

双方认为,两岸投保协议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后续商谈的重要内容,对促进两岸经贸关系制度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依据框架协议相关规定尽速完成协商,以保护两岸投资者权益、促进相互投资、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增进两岸经济繁荣。

双方同意,协议内容应参考一般投保协议的基本框架、考虑两岸特殊性、回应双方投资者关切,并强化协议的可操作性。文本内容包括定义、适用范围和例外、投资待遇、透明度、逐步减少投资限制、投资便利化、征收、损失补偿、代位、转移、拒绝授予利益、争端解决、联系机制等重要议题:

——妥善定义投资及投资者,明确协议的适用范围。

——投资待遇的规定兼顾投资及投资者待遇,将对投资者人身自由和安全保护作出适当安排,并依据框架协议的规定,就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促进投资便利化等进行规范。

——双方同意征收(包括间接征收)应符合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则,并按公平市场价值予以补偿;损失补偿、代位、转移及拒绝授予利益等条文,则参考通行惯例妥善处理。

——双方已就争端解决的机制架构进行充分沟通,并将就协议双方的争端解决、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双方投资者商事合同争议解决进行深入讨论,以期达成有效解决相关争端的机制安排。

——双方将建立联系平台及相关协处机制,以有效执行协议,强化对双方投资者的相关服务。

两会肯定双方团队在协商过程中积极谋求共识的善意及诚意,并表示将继续积极沟通,早日完成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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