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

(2001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12月2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省、市、县(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工委、室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省、市、县(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每人至少联系3名同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时,要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当地的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省、市、县(区)、自治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工委、室,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对口联系不少于5名人大代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各项调查活动和执法检查活动,每年工作总结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健全联系人大代表制度。通过设立人大代表联络机构或联络员直接联系代表。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审理重大案件,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咨询员等做法,就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广泛听取代表意见。

二、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制度。省、市、县(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省、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办理情况等,应当通过印发情况通报、公报、简报、刊物或其他形式,向同级人大代表通报每年不少于2次。必要时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召开各种形式的通报会、座谈会进行通报。

三、建立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人大代表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问题等,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将约见的主要问题用书面形式向该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提出,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负责联系安排。在7日内,将联系安排情况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接待,虚心听取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本人,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对拒绝代表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四、大力支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支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充分行使各项职权。为保证人大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的时间和质量,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按规定在召开代表大会前送人大代表预审。人大代表正式审议报告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团和有关代表团报告,必要时还应向代表本人报告。

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要改进视察方式,增加视察内容,提高视察质量。要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代表集中视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要结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各项专项工作报告,安排组织好专题视察。要积极支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几名代表共同进行。一般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对群众关心的和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视察,并将视察的单位和主要问题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进行联系安排。被视察单位必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向代表如实客观地介绍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对人大代表视察时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或乡镇人大组织的评议活动,应以人大代表为主体,并及时将评议情况向本级代表通报。

五、加大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力度,增强办理实效。制定和完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法规和制度,使办理工作法律化、规范化。积极改进和创新办理方式,采取当面办理、现场办理、会中办理等形式,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让代表直接参与办理过程。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委、室,可以听取有关机关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督促落实。每年选择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关注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重点督办,提高办理实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办理工作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重新办理,对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应向代表作出说明。在对国家机关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和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评议时,应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作为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人大代表出席人大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由组织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按参加活动的时间,给予补贴,并按规定报销执行职务的差旅费。

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切实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司法机关提请许可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将案情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报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在主席团会议、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许可申请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许可后,提请机关应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对有义务协助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单位或个人,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成有关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人大代表应当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认真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人大代表要加强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联系,经常走访选民,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人大代表应当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主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作用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定期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活动。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代表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未将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在当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出说明。代表活动经费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内拨付,专款专用,确保代表活动的正常开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