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 中华文库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强化空间规划管控,深化“多规合一”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海南省总体规划实施,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海南省总体规划是战略性、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的空间规划,引领、指导和管控省级相关规划以及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省级相关规划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
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等空间性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是全省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编制其他相关规划的依据。
二、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分解细化工作职责,严格落实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查、督察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对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测评估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海南省总体规划的情况,监督涉及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行政审批、重大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行为,对违反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生态环保、林业、海洋渔业、住房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引领、指导、管控市、县、自治县相关规划。
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应当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海域、海岛和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等各项指标要求。
五、经批准的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建设等确需对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
七、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修改涉及空间布局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书面征求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与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进行修改。
八、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相关制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实行严格保护。
九、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建立耕地、林地等资源占补平衡和存量建设用地调整置换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向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
十、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划定的功能分区,确定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布局,明确重点发展产业,整合资源,避免同质化重复建设,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十一、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需要,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精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十二、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全省空间规划信息的生成、归集、交换、更新、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为相关规划编制、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和社会查询提供服务和保障。
十三、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施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需要,加强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创新规划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行为。
十五、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