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设定罚款的决定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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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海南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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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

    设定罚款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收费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无证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的设定,罚款限额可以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