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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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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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区域海南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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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 ===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海南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结合我省生态环境的现状和正在组织实施的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了生态省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近、中、长期的具体工作任务,提出了我省在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产业发展、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等领域的行动纲领,制定了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

    会议指出,建设生态省是我省发展经济的正确战略选择,是关系到我省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全局,关系到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的一个跨世纪宏伟工程。规划纲要对生态省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贯彻实施这个规划纲要将对生态省的顺利建设和健康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领导,把生态省建设作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要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各级干部和全体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生态省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生态省建设的顺利进行;要不断完善生态省的法制建设,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强监督,使生态省建设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要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要与我省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计划纲要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保证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