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合作瞭解备忘录 中华文库
海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合作了解备忘录 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大陆方面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2009年11月16日 |
海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为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促进证券及期货市场稳定发展,依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下列了(谅)解事项。
一、原则
1.本备忘录之目的系为建立共同合作之架构(框架),以加强对投资者保护,促进证券及期货市场健全发展。前述架构(框架)包含确立联系方式与沟通管(渠)道、交换监督管理和技术资讯及协助调查。
2.本备忘录提供双方相互合作之基础,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亦不改变或取代双方现行之各项规定。
3.本备忘录并未赋予双方以外之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资讯之权利。
4.本备忘录之执行应符合双方相关规定及惯例,并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5.双方应在相关规定及惯例允许之范围内,尽可能地提供可能违反或预期违反对方证券及期货市场相关规定之资讯及其他有关资讯。
二、范围
6.双方同意就下列事项提供资讯交换及协助调查,以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1)监督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或销售证券依有关规定揭(披)露相关资讯。
(2)执行与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产品有关之发行、交易、安排、管理和咨询服务之有关规定。
(3)促进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遵循相关规定,及确认其从业人员之适任性并遵循相关规定。
(4)监督证券及期货市场之交易、结算交割活动符合有关规定。
(5)查处证券及期货市场之内线(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诈欺(欺诈)行为。
(6)双方同意之其他事项。
三、互设机构
7.双方同意对于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申请,相互征求意见,并于核准后告知对方。
四、检查方式
8.在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内,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在对方设立之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进行检查。
五、请求与执行
9.协助请求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在紧急情况下,可用对方同意之其他便捷的方式提出,但应尽快以书面确认。
10.请求内容应当包括:
(1)所请求之资讯。
(2)请求此资讯之目的(包含可能或预期违反规定之行为及相关规定之详细内容).
(3)请求方监督管理职能与上述规定之关联性。
(4)请求方认为可能持有该资讯之人员或机构,或可能获取该资讯之处。
(5)是否有必要揭(披)露予第三人之情形及理由。
(6)希望回复的期限。
11.被请求方应于合理期限处理请求方所提事项。
12.被请求方应依本备忘录之规定决定是否可提供资讯或协助,被请求方如不能完全接受请求时,应考虑是否可提供其他相关之资讯或协助。
13.被请求方决定是否接受请求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1)是否违反监督管理范围内之有关规定。
(2)对方能否提供对等协助。
(3)是否在被请求方之监督管理范围内。
(4)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5)请求事件是否已进入司法程序或已有司法或行政之处分。
14.如果一方提出资讯返还要求,依据本备忘录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及其复制品应予返还。
15.如一方持有可能有助于对方执行其监督管理职能之资讯,可考虑主动提供该资讯。
六、资讯保密及使用
16.一方根据本备忘录提供的协助或资讯,仅限用于协助对方执行其监督管理职能。根据本备忘录提出的任何请求及其相关事项,双方应依相关规定予以保密。
17.请求方如需向第三方揭(披)露从被请求方获得的资讯时,应征得被请求方同意,并应要求该第三方对该资讯保密。
18.依本备忘录所请求之资讯,如为请求方依有关规定应公开之资讯或须对特定人或机构揭(披)露时,应告知被请求方,由双方协商决定适当处理方式。
七、技术合作
19.双方基于发展证券及期货市场需要,可在人力、物力资源许可条件下,进行技术合作、人员交流及培训。
八、咨商
20.双方对本备忘录解释有疑义或争议时,可进行咨商。
21.本备忘录如有未尽事宜,或涉及本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而影响本备忘录的执行时,由双方协商对本备忘录进行补充或修改。
22.为增进合作,双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就本备忘录执行情况进行咨商,并就双方所关切之监督管理相关议题进行讨论。
九、联系
23.本备忘录议定事宜,由双方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联络人系实施。
24.双方之间所有的联系事项,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附录所列之联络人间进行,任何一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更换联络人,而无需重
签备忘录。
十、生效
25.本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十一、终止
26.任一方如欲终止本备忘录,应于终止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对方。
本备忘录对终止日期前提出的协助请求继续有效。
本备忘录于十一月十六日签署,双方各执二份,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台湾方面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代表 |
大陆方面 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 | |
陈冲 | 尚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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