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退位诏书 清室优待条件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北京临时政府
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2月12日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公报 (民国元年2月13日)
临时公报》第1号第3至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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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圆。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
    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条件,列于正式公文,由两方代表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转达各该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