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杀薄昭论 中华文库
古人谓忠孝不两全,恩义有相夺,非至论也。忠孝,恩义,一理也。不忠则非孝,无恩则无义,并行而不相悖。故或捐亲以尽节,或舍君而全孝,惟所当而已。
唐李卫公以为:汉文诛薄昭,断则明矣,义则未安。司马温公以为: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皆执一之论,未尽于义也。义既未安,则非明也。有所不行,不害其为公器也。不得于义,则非恩之正。害恩之正,则不得为义。
使薄昭盗长陵土,则太后虽不食而死,昭不可不诛也。其杀汉使,为类亦有异焉。若昭有罪,命使往治,昭执而杀之,太后之心可伤也,昭不可赦也。后若必害其生,则存昭以全后可也。或与忿争而杀之,则贷昭以慰母心可也。此之谓能权。盖先王之制也,八议设而后重轻得其宜,义岂有屈乎?法主于义,义当而谓之屈法,不知法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