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4年5月16日(非现行条文)
1995年5月16日
1995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84年5月31日
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3500 号令

中华民国 84 年 5 月 16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84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350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1 月 9 日施行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令于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6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经字第10800141711号令

    第一条 (宗旨)

      汉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发展航空工业之国防科技公司;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之组织、营运及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公司法、国营事业管理相关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业务)

      本公司之业务如左:
      一、国内外军用、民用航空及相关工业产品之发展、制造、装修及销售。
      二、协助国内航空工业建立中心卫星体系与制度。
      三、提供对航空工业系统之规划、整合、发展及管理之有关技术服务。

    第四条 (董事会及监察人之设置)

      本公司设董事会,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务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选之;常务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并由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置监察人三人至五人,并互选一人为常务监察人,由主管机关核定。
      董事会及监察人设置办法,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五条 (董事会职权)

      本公司董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资本额调整及转投资之拟定。
      二、公司组织章程及公司管理规章之核定。
      三、长程、中程计划、营运方针及年度计划之核转。
      四、预算、决算之审议。
      五、未列预算之长期借款,及发行公司债之核转。
      六、土地、房屋及主要机器设备之变卖或交换之核转。
      七、超过董事会所订授权金额之营缮工程及购置财物之审议。
      八、契约之核转或核定。
      九、一级主管以上人员之聘解。
      十、事业员工待遇标准之核转及福利措施之核定。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设置及职权)

      本公司置总经理一人,秉承董事会决定之营运方针,综理本公司一切业务;置副总经理三人至七人,协助总经理综理本公司业务。
      前项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并由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通过聘用。

    第七条 (人事管理)

      本公司董事长、常务监察人、总经理及代表官股之常务董事、董事、监察人,具公务员身份,其有关任派免、考核、奖惩、待遇、退休、抚恤、保险等事项,由主管机关依公司法及公务员有关法令办理。
      本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从业人员,其有关聘免、薪给、考核、奖惩、退休、死亡补偿、资遣及保险(含职业灾害)等事项,依本公司人事管理准则之规定办理,不适用公务员有关法令之规定;其人事管理准则,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八条 (年度预决算之编制)

      本公司依法应编制年度预算及决算,并依规定程序送审。

    第九条 (资产移拨)

      本公司以国防部所属中山科学研究院航空工业发展中心有关生产之全部资产,依法定程序移拨经济部投资设置之。国防部应于二年内将其移交经济部;并由经济部会同国防部依相关法规办理现有人员之安置或遣退。

    第十条 (转移民营)

      本公司依本条例成立后,应于三年半内依照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转型为民营公司。
      本公司土地应为国有。但该土地作为航空工业之使用,需整修或扩建时,政府应予同意,并不得收回。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