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中国各地民族行政区的语言文字法规:


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6年6月1日
1995年6月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

      【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60601

      【实施日期】 19960601

    1995年6月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藏语言文字的教育、使用和发展,促进自治州的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 政策,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 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三条 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工具,也是自治 州通用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藏族公民有使用、发 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发挥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建 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 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开展藏语言文字工作中,要为促进 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服务。

      自治机关在录用干部和晋升职务时,对具备藏、汉语言文字同等学历 和水平者,平等对待,反对任何语言文字上的歧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自治州境内各单位、各企业的职工学习和使用 藏语言文字;鼓励藏族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 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干部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并将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作为考察干部的一 项内容。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县人民政府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 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法律、法 规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条款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规划、措施;

      (三)承担藏语言文字的编译、研究和规范工作;

      (四)对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决定 奖惩,发放有关证书;

      (五)组织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学术活动;

      (六)协调各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业务关系。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为各级各类学校藏语言文字教育所作的规定 ,学校或分管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若需更改,须经自治州自治机关批准。

      自治州内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要逐步实行藏、汉“双语” 教学。

      幼儿园、托儿所根据需要,单独编班,配备藏语文教师,进行藏、汉 “双语”教育。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在藏族公 民中开展藏文扫盲教育,逐步提高其文化素质。

      自治州内的藏族领导干部要提高自己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 能力。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发至乡、村的重要文告和宣传材料,根 据实际需要使用藏文或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县、乡级的上行文书,使 用藏、汉两种文字的任何一种,也可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召开重要会议或集会,悬挂藏、汉两种文 字会标;会议用语、会议材料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藏 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藏族公民用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 利。当事人用藏语口头或文字提出起诉、申诉、上诉的,司法机关应当接 受,不得拒绝。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案 件时,对藏族当事人使用藏语,或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使用藏、汉两种 文字。

      第十三条 藏族和其他民族公民在自治州内可用藏文填写各种申请书 、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他各类文书。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省属驻本州各单 位的公章、文头、标牌、奖状、标语、证件、布告、车辆的单位名称以及 城镇、街道、界牌等名称,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生产的产品名称、商标,各类商店、摊点的商品 价格标签以及商品广告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六条 自治州内的邮电、银行、粮店、车站、饭馆、旅店、商店 、书店、医院等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用藏语接待藏族顾客及病员,或提 供翻译服务。

      第十七条 自治州内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在考核评聘专业技 术职务时,可使用藏语文答题、撰写材料;在评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时,经自治州人事职改部门组织统一考试或考核,藏语文水平达到规定要 求的,可申请免试外语。

      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藏语文报刊、广播、电视和电影译制工作部门 要担负藏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责任,对藏语言文字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藏语言 文字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撰写论文和著作,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条 自治州根据条件设立藏语言文字奖励基金,对从事藏语言 文字教育和研究、发展藏语言文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藏 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使用藏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造成不良后 果的;

      (二)违反本条例,妨碍藏族公民使用藏语言文字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州、县 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督促检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州、县财政预 算。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用文献

    1. . 甘肃省语言文字网. 2014-07-09. (存档于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