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氏长庆集/卷060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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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考科目人状
今年吏部应送科目及平判人所试文书等
右,臣等奉中书门下牒,称奉进旨,令臣等重考定闻奏者。臣等窃有所见, 不敢不奏。伏以今年吏部科第,不置考官,唯遣尚书侍郎二人考试。吏部事 至繁剧,考送固难精详;所送文书,未免瑕病。臣等若苦考覆,退者必多。 韩皋累朝旧臣,伏料陛下不能以小事致责。臣等又以朝廷所设科目,虽限文 字,其间收采,兼取人材。今吏部只送十人,数且非广;其中更重黜落,亦 恐事体不弘。以臣所见,兼请不考。已得者不妨侥幸,不得者所胜无多;贵 收人材,务存大体。伏乞以臣等此状,宣付宰臣,重赐裁量。伏听进旨。 元和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重考定科目官、将仕郎守尚书司门员外郎臣白 居易等状奏。 重考定科目官、将仕郎守尚书祠部员外郎上护军臣李虞仲。
举人自代状
中书省朝议郎、权知尚书兵部郎中、骑都尉杨嗣复
右,臣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文武常参官上后三日,举一人自代者。伏 以前件官、有辩政之学,有体要之文;文可以掌王言,学可以侍顾问。名实 相副,辈流所推:选备侍臣,参知制命,酌其宜称,诚合在先。臣既诸详, 辄举自代。谨具闻荐,伏听敕旨。 长庆元年,正月四日,新授朝议郎、守尚书主客郎中、知制诰臣白居易状奏。
论重考试进土事宜状
右,臣等伏料自欲童试进士已来,论奏者甚众,伏计烦黩圣听之外,必以为 或亲或故,同为党庇。臣今非不知此,但以避嫌事小。隐情责深;所以冒犯 天威,不敢不奏。伏希圣鉴,试详臣言。伏以陛下虑今年及第进士之中,子 弟得者侥幸,平人落者受屈,故令重试重考。此乃至公至平,凡是平人,孰 不庆幸?况臣等才识浅劣,谬蒙选充考官。自受命已来,夙夜惶惧,实忧愚 昧,不副天心。敢不尽力竭诚,苦考得失?其间瑕病,纤毫不容;犹期再三, 知臣恳尽。然臣等别有愚见,上神圣聪;反复思量,辄敢密奏。伏准礼部试 进士例:许用书策,兼得通宵。得通宵则患虑必周,用书策则文字不错。昨重试之日,书策不容一字,木烛只许两条。迫促惊忙,幸皆成就。若比礼部所试,事校不同。虽诗赋之间,皆有瑕病;在与夺之际,或可矜量。傥陛下垂仁察之心,降特达之命:明示瑕病,以表无私;特全身名,以存大体。如此,则进士等知非而愧耻,其父兄等感激而戴恩。至于有司,敢不惩革?臣等皆蒙宠擢,又忝职司;实愿稗补圣明,敢不罄竭肝胆?谨具奏闻,伏待圣裁。谨奏。长庆元年,四月十日,重考试进士官、朝议郎守尚书主客郎中知制浩臣白居易等奏。重考试进士官、朝散大夫守中书舍人上轻车都尉臣王起
让绢状长庆元年八月十三日进
恩赐田布与臣人事绢五百匹
右,田布以臣宣谕进旨,敬命荷恩,遂与臣前件绢,臣不敢受,寻以奏陈。 昨日中使第五文岑就宅奉宣,令臣受取者。臣已当时进状陈谢讫。感戴圣恩, 昨日不敢不谢;酌量事理,今日不敢不言。臣家素贫,非不要物;但以昨者 陛下遣臣宣渝田布,不同常例;田布今日之事,不同诸家。何者?未报父仇, 未雪国耻;凡人有物,犹合助之;况取其财,有所不忍。又昨除日布魏博节 度制中诫云:一饭之炮,必均于士卒;一毫之费,必用于戈矛。今以五百匹 绢与臣,臣若便受,则是有违制命,不副天心。臣又以凡节将之臣,发军讨 叛,大费虽资于公给,小用亦藉其家财。今陛下方欲使田市誓心报仇,捐躯 杀贼,伏料宣谕慰问,使者道路相望。若奉使之人,悉须得物;臣恐镇州贼 徒未殄,田布财产已空。欲救将来,乞从臣始。此则求田布物者必息,而田 布感圣渥倍深;责其成功,必有可望。臣食国家之厚禄,居陛下〔之〕清官, 每月俸钱,尚惭尸素;无名之货,岂合苟求?伏愿天鉴照临,知臣不是饰让。 臣又非不知如此小事,不合尘黩尊严;心实不安,不敢不奏。其前件绢,臣 寻已却还田布。伏乞圣慈,许臣不取,仍望宣示田布,令知圣恩。谨录奏闻。 伏待进旨。
论左降独孤朗等状长庆元年十二月十一日奏
都官员外郎史馆修撰独孤朗可富州刺吏,起居 舍人温造可朗州刺史,司勋员外郎李肇 可沣州刺史,刑部员外郎 王镒可郢州刺史
右,今日宰相送词头左降前件官如前,令臣撰词者。臣伏以李景俭因饮酒醉, 诋忤宰相;既从远贬,已是深文,其同饮四人,又一例左降。臣有所见,不 敢不陈。伏以两省、史馆,皆是近署,聚饮致醉,理亦非宜。然皆贬官,即 恐太重。况独孤朗与李景俭等,皆是僚友,旦夕往来,一饭一饮,盖是常事。 景俭饮散之后,忽然醉发,自犹不觉,何况他人?以此矜量,情亦可恕。臣 又见贞元之末,时政严急,人家不敢欢宴,朝士不敢过从。众心无谬,以为 不可。自陛下临御,及此二年,圣慈宽和,天下欣戴。臣恐此诏或下,众情 不免惊忧。兼恐朝廷官僚,从此不敢聚会。四方诸远,不知事由,奔走流传, 事体非便。伏惟宸鉴,更赐裁量,免至贬官,各令罚俸。感恩知失,亦足戒 惩。臣不揆蠢愚,辄敢尘黩:岂不惧罪?岂不惜身?但缘进不因人,出于圣 念,自忠州刺史,累迁中书舍人,已涉二年,一无裨补,夙夜惭惕,实不自 安。前后制敕之间,若非甚不可者,恐烦圣听,多不备论。今者所见,若又 不奏,是图省事,有负皇恩。伏希天慈,以此详察:知臣所奏,不是偶然。 其独孤朗等四人出官词头,臣已封讫,未敢撰进。伏待圣旨。
论行营状应缘镇州行营利害事宜谨具如后
一、请专委李光颜东面讨逐,委 裴度四面临境招谕事。
右,臣等伏见自幽镇有事已来,诏太原、魏博、泽潞、易定、沧州等五道节 度,各领全军;又征诸道兵马,计七八十万,四面围绕,已逾半年,王师无 功,贼势犹盛,弓高已失,深州甚危者:岂不以兵数太多,反难为用,节将 太众,则心不齐,莫肯率先,递相顾望。又以朝廷赏罚,近日不行:未立功 者,或先封官;已败衄者,不闻得罪;既无惩劝,以至迁延。若不改张,必 无所望。今李光颜既除陈许节度,尽领本军。伏请抽诸道劲兵,通前约与三 四万人,从东速进。开弓高粮路,合下博诸军,解深邢重围,与元翼合势。 令裴度领太原全军,兼招讨旧职,四面压境,观衅而动;若乘虚得便、即令 同力剪除。若战胜贼穷,亦许受降纳款。如此,则镇州夹攻以分其力,招谕 以动其心,未及诛夷,自生变改。况光颜久谙战阵,素有威名;裴度为人忠 勇果决;加以明悬赏罚,使其忧责在身,事势驱之,自须死战。若比向前模 样用命,百倍相悬。破贼责功,无出于此。况太原兴王之地,天下劲兵;今 既得人,足当一面。以此计度,无如二人。
一、请抽拣魏博、泽潞、易定、沧州 四道兵马,分付光颜事
右,伏请诏光颜,于前件四道拣选马步精锐者。每军各取三四千人,并令光 颜专统。一则藉其兵力,讨袭镇州;二乃每军抽人,不为不用,其馀放去, 理亦无妨。况令守疆,亦足展效。或闻泽潞、魏博兵马,同讨淮西之时,素 谙光颜勤恤将士,必乐为用,可望成功。今光颜得到下博后,即陈许先有八 千人;昨又发三千人;光颜又须凤翔马军一千三百人;加以徐泗、郑滑、河 阳等军,悉皆劲锐堪用。况兼魏博等四道所抽兵马,约有三四万人,尽付光 颜,足以成事。其襄阳、陕府、东都、汝州等道兵马,仍委光颜拣择可否。 若不堪用,不如放还;岂唯虚费资粮,兼恐挠败军阵。今既只留东、西二帅, 请各置都监一人;诸道兵马监军,伏请一时停罢。如此,则众齐令一,必有 成功。
一、请勒魏博等四道兵马,却守本界事
右,伏以朝廷本用田布之意,以弘正遇害,令报父仇,望其感激众心,先立 功效。今领全师出界,供给度支,数月已来,都不进讨。非田市固欲如此, 抑有其由:或闻魏博一军,累经优赏,兵骄将富,莫肯为用。况其军一月之 费,计实钱贰拾柒捌万贯。今天下百计求取,不足充其数月衣粮。若且依前, 将何供给?则不如使退守本境,自供给衣粮。省费之间,利害明矣。其泽潞、 易定等,虽经接战,胜负略均。且昭义全军,收临城一县不得;则其兵力, 亦可知矣。沧州新经败挫,叔良又乏将谋,势不支任,必无可望。今请魏博 等四道,各归本界,严守封疆。如此,则不独减无用之兵,亦可以省有限之 费,就中魏博尤要退军,虚费货粮,最可痛借!
一、请省行营粮料事
右,伏以行营最切者,岂不以国用将竭,军费不充,更至春夏已来,实恐计 无所出。今若两道共留六万,其馀退食本道衣粮,即每月所费,仅减其半; 一月之用,可给两月,唯供六万,所费无多,既易支持,自然丰足;责其死 战,敢不尽心?臣以为当今至切,无过于此。
一、请因朱克融授节后,速讨王庭凑事
右,克融、庭凑,同恶相济,物情事理,断在不疑。今朝廷特赦克融,新授 节锁,纵终助援,必恐迟疑。当逗留克融之时,是经营庭凑之日;迟则心固, 久则计成,三数月间,须有次第;延引入夏,转难用兵。今正是时,时不可 失。以臣等所见,谨具如前。伏以行营今日事宜,真可谓急危极矣!其间变 故,远不可知;但恐如今,救已迟晚。若犹可及,无出于斯。何者?苟兵数 不抽,军费不减,食既不足,众何以安?不安之中,何事不有?伏料陛下览 臣此状,必有二疑:一者,以臣等悉是儒生,不诸兵事;纵知诚恳,的未信 行。臣亦以此自疑,久未敢奏。今既事切,不敢不言。若攻战机宜,非臣所 习;而军国利害,虽愚亦知。况察群情,兼听众议,与臣此奏,所见多同。 伏望不以臣等儒生,轻而不用也。二者,伏恐行营事势,奏报不真,皆云贼 徒计日合破。又,陛下以制置既久,难于改移。前事若得其宜,即合旋有成 绩;至今既无次第,安得不务改图?古人云:收之桑榆,事犹未晚。若因循 且过、即救疗转难。臣又切有过忧,敢不尽吐肝肺?实恐军用不济,更须百 计诛求,日引月加,以至困极。今天下诸色钱内,每贯已抽减三百;茶盐估 价,有司并已增加;水陆关津,四方多请率税。不许,即用度交阙;尽许, 则人心无憀。自古安危,皆系于此。伏乞圣虑,察而念之;不以重难改移, 忽于大计也。臣等又忧深州久围,救兵不至;弓高新陷,粮道未通;下博诸 军,致于穷地。光颜兵少,欲入无由。外即救援不来,内即猴粮罄竭:各求 生路,难向死门;无可奈何,忽然奔散。即圣心难悔,其可及乎?其鉴不遥。 在贞元中,韩全义五楼之败是也。伏望陛下详臣此状,思臣此言;若以为然, 速赐裁断。臣等受恩日久,忧国情深,志在恳切,言无方便;伏望圣鉴,俯 察愚衷。无任感激捆款之至!谨同诣延英门进状以闻。伏听敕旨。谨奏。 长庆二年,正月五日,朝散大夫、守中书舍人、上柱国臣白居易状奏。
论姚文秀打杀妻状长庆二年五月十一日奏
据刑部及大理寺所断,“准律:非因斗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今姚文 秀有事而杀者,则非故杀。”据大理司直崔元式所执,“准律:相争为斗, 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于死。姚文秀检验 身上,一无损伤。则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已死,又何以名为相争?既非 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右按《律疏》云:“不因争斗,无事而杀, 名为故杀。”此言〔事〕者,谓争斗之事,非该他事。今大理、刑部所执, 以姚文秀怒妻有过,即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者。此则 唯用〔无事〕两字,不引争斗上文。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杀人。 杀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 而杀人者?足明〔事〕,谓争斗之事,非他事也。又凡言斗殴死者,谓事素 非憎嫌,偶相争斗,一殴一击,不意而死:如此,则非故杀,以其本原无杀 心。今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籍,当夜便死;察其情状,不是 偶然。此非故杀,孰为故杀?若以先因争骂,不是故杀。即如有谋杀人者, 先引相骂,便是交争;一争之后,以物殴杀了,即曰:我因事而杀,非故杀 也。又如此可乎?设使因争,理犹不可;况阿王已死,无以辨明。姚文秀自 云相争,有何凭据?又大理寺所引刘士信及骆全儒等殴杀人事,承前寺断, 不为故杀。恐与姚文秀事,其间情状不同。假如略同,何妨误断?便将作例, 未足为凭。伏以狱贵察情,法须可久。若崔元式所议不用,大理寺所执得行, 实恐被殴死者,自此长冤;故杀人者,从今得计,谨同参酌,件录如前。 奉敕“姚文秀杀妻,罪在十恶;若从宥免,是长凶愚。其律纵有互文,在理终须果断。宜依白居易状,委所在决重杖一顿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