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四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卷七十五 神宗皇帝
卷七十六 

马政

治平四年十一月,先是环庆经略李肃之、鄜延陆诜、陕西制置李师锡,并言本路无 草官地,又密迩西界,难以兴置马监。诏陕西监牧司广市善种,务令蕃息。唐介知太原,请于交城县置马监,诏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相视,得汾州故牧地三千馀顷,其千二百馀顷民已租佃者,令入租以给寒月刍豆,乃从介请置监,自沙苑发牝马五百匹往交城。上谓文彦博曰:“马政未尽善,繇群牧判官非其人,且不久任,无以责成效。令中书择人充使,卿举判官,冀国马蕃息,以给骑兵。”遂以台符权群牧判官。台符,蒲阴人也。寻诏台符及刘航删修群牧司敕令,以唐令及本朝故事增损删定,并奏取旨。

熙宁元年二月,群牧司言:“枢密副使邵亢请以坊监牧马馀地立田官,令专稼政,以资牧养之利。案马监草地四万八千馀顷,今以马五万匹为额,匹占田五十亩,而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七监地,馀良田万七千顷,可赋民租佃,收草粟以备寒月之用。”从之。

八月,群牧司奏:“请兼监牧通判,并三年一更,以马死数定其课能。在任与诸监使臣协心干集有劳,满日应赏者,委群牧司保明,听再任。兼监牧知州,诛赏准此。”从之。丁未,诏陕西、河东各市马千匹,京东路三百匹,仍增其直,并赴卫州监牧司。陕西转运司副使毋湜言:“乞候边事宁息收市。”上批:“边事未宁,民力宜且安养,不宜别有搔扰,宜从湜奏。”丙寅,诏河北马军,并令立社,依陕西、河东路例供备钱,助买马。其先给官价钱并增之,仍卖内库珠千馀万给其用。

九月乙酉,刘航为河南监牧使,崔台符为河北监牧使。先是,枢密院言:“旧制以左右骐骥院总司国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监、判官,以领厩牧之政,今欲专任责成,分置局官。”乃诏河北、河南分置监牧使、都监官各一员,以河南监牧并为孳生监,在外诸监,分属两使,其官廨 —— 河北于大名府、河南于河中府。后徙西京诸监官吏,委监牧使奏举按劾,仍不隶于群牧司,专属制置使,后又诏隶枢密院,不领于制置使,仍省群牧都监一员。

十月庚子朔,枢密言:“河南、河北监牧使,欲令每年各许同奏举有牧地县分选人、知县令、主簿充京职官,共五员,理为举主。”丁未,上批:“河北、河南监牧使所管地辽远,若非许令举一二属官,与之协力,恐难办事。今于京官以下,各举一人,供奉官以下,各举二人,充勾当公事,并理本资序,十数年后岁考渐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本司都监,庶几共济,早见成绩。”乙卯,诏出奉宸库珠二千三百四十万,付河北四榷场鬻之,别封椿,以备买马。

十二月,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言:“应牧地民户已占佃者,乞并令具所出租税,自今尽归本司支用。”从之。

三年五月庚戌,群牧判官王诲上《群牧司编敕》十二卷行之。

十二月癸未[1],诏原、渭州、徳顺军:“自今三年买马三万匹,买马官以十分为率,买及六分七釐,转一官,馀三分三釐,均为三等,毎增一等,更减磨勘一年,岁给三司及成都府、梓州、利州三路绸绢共十万,与陕西卖盐钱相兼,偿马价。”初,三州军买马,三年共万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诲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上京劵马,岁不下万四五千匹,嘉祐七年置买马司于原、渭、徳顺三州军,皆选良马,售以髙价,于是劵马法壊,类多死损,枉费钱帛,请令原、渭、徳顺増买……”故有是诏。

四年十月庚午,同修起居注曽孝寛言:“相度到诸班直诸军牧马,乞不下槽牧放,许民出租请佃牧地,及合立条约等利害。”诏:“马自来年更不下槽牧放,其五个月合支草料,令三司速计置。”内外班直诸军马,旧以夏初出牧,迄八月上槽,凡军士之有马者,利其草粟之馀,与傔衣粮,举族䕶视之,及其出也,数马一圉人出,而未至牧,与自牧而归者,常数日草粟无所给,方其在牧,昼絷之于棚而不得卧休,夕就野而牧,卒有震雷风逸不知所在,有得之数十百里之外,雨潦霜露之不时而感寒疾,往往而毙者十常三四,被病而归,死槽枥与纳换者不在数,圉人岁被榜罚者,常以千数,又牧地多占良田,圉人侵扰闾里棚井,科率无宁岁,公私苦之,故命孝寛比较相度。及诏下,人以为便,计租入以补草粟,犹有羡云。其后上论政事,王安石曰:“牧马每数年蕃息,辄复遇灾耗减。”吴充曰:“比以不下槽,故无耗,不然死者众矣,而论者以草地租不足以补上槽刍秣之费。”安石曰:“以草地给耕者,则所收谷,非但官租而已。昔人用两石粟易一石秕,以养雁鹜,重食故也。今赋牧地与民耕,以广民食,则刍秣虽稍损,于公家不足惜。”充曰:“见租已可刍秣九分之费,而未租之地尚多也。”

六年四月戊戌[2],先是文彦博言:“议者多欲赋牧地与民而敛租课,散国马于编户而责孳息,乞朝廷裁察。”既而蔡挺亦以牧地赋民为便,仍乞汰诸监不堪配军马,量留支填马铺厢军人员外,并发赴河北等路州军估卖,诏元绛、吴审礼、蔡确详定以闻。

五月甲辰,枢宻使陈升之兼群牧制置使。

八月戊戌[3],翰林学士曾布等言:“臣等今修成义勇保甲及养马条三巻。”诏兵部行之。养马法 —— 凡五路义保愿养马者,户一匹,有物力养马者,户二匹,听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直,使自市,毋或强与,府界毋过三千匹[4],五路毋过五千匹,马除袭逐盗贼外,不得乘越三百里。在府界者,岁免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先给以钱;在五路者,岁免折变縁纳钱。三等已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五等,十户为一社,以待死病补偿者。保甲马,即马主独偿之,社户马,半使社人偿之。岁一阅其瘠肥,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条,先自府界颁行焉,在五路者,委监司、经略司、州县更度。

十一月壬戍,上问养马利害,王安石曰:“今坊监以五百馀贯乃飬得一马,若令洮河蕃部养马,所费必不至如此之多,兼得好马,因地冝马,又蕃部以养马为业,极便利,所省钱计不少,而坊监地赋民,所收地利又不少。”上因论三代兵政,以车马为急,安石曰:“今用车即不须用马,但以人挽之足矣。以人挽车,省刍粮,无奔警,未必不胜用马。辟如古用简册,今用纸,虽三代圣人复起,必不复用简册,恐以人挽车亦如此。”上曰:“事但有理即可行,三代以前,圣人但随时制法,故用马尔。”

七年四月乙亥,废原武马监、淇水二监合为一。丙戌,王安石罢相,韩绛代之。

十二月甲申,王安石议废牧监[5]

八年二月,王安石再入相。乙酉[6]河北[7]察访使曽孝寛言:“庆历八年尝诏河北州军坊郭第三等、乡村第二等,毎户养被甲马一匹,以备非时官买,乞检㑹施行。”户马法始于此。

四月戊寅[8],三省枢密院进呈比扑马数,枢宻院欲存牧监,又欲留监牧马凖备军行负驮,中书比扑歳用三万贯买监牧所生马数足,而歳可省官钱五十三万贯,地利在民,尚不计数。凡牧监歳牧马二百馀匹无色额马,尽皆配军,亦止二百馀匹,而中书擘画熙河买马未及十个月,比旧已増九十馀匹,上令中书施行,而吴充固争,以为监牧不当废,若西北旅拒,马不可买,中国如何得马,上曰:“虽如此,牧马亦不济事。祖宗时牧监但养大马,后来孳生,是非明白无可疑。”充曰:“向令认定驴牛,中书便云骚扰,今中书却要临时买驴以供负驮,岂不骚扰?”安石曰:“无事时,不问有无驴牛,须令五户或十户共认驴牛一头,不知此,牛驴令谁作主,且无驴牛之人,须被配率出钱,此所以为骚扰,今中书计算,若遇要驴时用,见今第一等价上増一倍,买驴事定后更不收一钱,即毎三年一次用兵,比养马以待用,可省七十万贯,用第一等价上増一倍买驴,假令括买,亦不为亏损,百姓此所以易于预认。”上曰:“此利害分明,兼马皆生梗,岂可负驮也。”癸未[9],上批:“河东马军多而马不足,妨废教阅,人既未可顿减,遂不给马,则一路全阙兵,缓急小有边事,从何调发?兼今计校所省钱粮不多,可且仍旧。”己子,诏沙苑监隶群牧司,馀八监及河南北两监牧司并废,以中书枢宻院言:河南北十二监,自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千六百四十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四,馀止堪给马铺,两监牧岁费及所占牧地,约租钱搃五十三万九千六百三十缗,计所得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九十六缗而已,得不称失,故废之,以牧地租,给市易务茶本钱,馀寄常平,籍出息以给售马之直。

元丰三年正月辛卯,群牧司言:“收废监租课等钱共百一十六万缗有奇。”诏:“群牧使韩缜、副使张诚一,并赐银绢各三百,馀共赐钱五千缗,令枢宻院均给官吏。”

四年七月己丑[10],权发遣群牧判官郭茂恂言:“准诏:以陕西博买蕃部马并粮草所用钱物不一,不如蕃部所欲,致所买数不多,欲专以茶博买马,以彩帛博买粮谷,及以茶马并为一司,令臣具经久利害。臣窃闻昔时亦是以茶折马价,虽兼用金帛等,亦从其便,自事局既分,近岁始专用银绢及钱钞等,况卖茶买马,事实相须,令提举买马官通管茶场,实为职务相济。”从之,仍以茂恂专提举买马监牧兼同提举茶场,其雅州名山茶,令专用博马,候年额马数足,方许杂买。[11]

六年六月乙丑,兼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郭茂恂言:“昨准诏专提举买马兼领茶事,而场司不兼买马,既不任责,遂倚法以害为政,茶价每驮有增十馀千者,恐蕃马岁不入,上误国事,乞并茶场买马为一司,庶几茶司同任买马之责。”

七月壬申,知延州刘昌祚言:“乞量减监牧司年额马数,增买四尺四寸以上堪披甲马,增置马军蕃落。”从之,仍于河中府第八将下左右蕃增置马军三指挥,于诸将歩军额除之,昌祚言:“军事之先,莫如马政,人虽千百,可招呼而集,马虽十数,宁可容易而得?须是素养有备,乃可应敌,加以鄜延比之诸路,非产马之地,难以畜牧,永乐一日失六千匹,不知平时牧养几日,费用几何,能集是数,以累岁不赀之财力,乃失于顷刻之间,宁不惜哉!俗谓人强马壮,若能如此,可谓两全,倘或强弱不齐,适足为累,故驰逐应急取胜,非马不能,今监牧司所赋,率低小病患,不应格式,乞预支缗钱,委逐将自置,仍增直至四五十千。”得㫖特许行鄜延一路。【《兵志》云:七月,知延州刘昌祚请减监牧司年额马,増直市四尺四寸以上堪披甲马,増置马军蕃落,留苑监、捧日马为马种,从之。留马种在九月十三日】

八月甲申,提举经度制置牧马司言:“已遣官往诸路选买牝壮马上京,乞逐路专责监司一员提举。”从之,令诸路差提㸃刑狱官,开封府界差提㸃官。

十二月甲申,知成都府吕大防欲编排四尺二寸以上马百匹进呈,如堪配军,即乞依此收买,从之。

七年二月丁丑[12],先是提㸃京东路刑狱霍翔言:“齐、淄等州民号多马,禹城一县养马三千,牡马[13]居三之一。臣近因巡历、宻,案视民养马,虽土产者,骨格亦高大,可备驰突之用,兼齐州第六将骑兵多是东马,与西马无异,虽民间比官中养马所费刍秣不多,然而不有所免,则无以为劝,縁民之所免者,在于支移、折变、春夫、贼盗敷出赏钱、保正保副、大小保长、催税甲头、保丁巡宿十事,臣即以此事自付禹城县,劝谕愿养马之家。已应募者,计马四百四十八:牡马二百六十三;牝马百八十五。然未见所免之利,而愿飬者已多乞,应诸路乡村户不拘等第高下,如愿养马,并许自陈,除依条分番教阅,及觉察同保违犯并勾集追捕贼盗外,与免十事,内有田五顷,许养马一匹,五顷以上二匹,十顷以上,物力高强,恐妨差使,不在养马之限。其牝马须四尺二寸以上,牡马四尺三寸以上,大县毋过五百匹,许飬牝马三之一,及委本州通判春秋呈验,当日放散外,其馀约束,一依朝廷近降民马指挥。”上批送吴居厚相度,居厚言:“马政实为国家大务,其次莫如财利。民之安平,又无若制御盗贼,今转运军须年计,大半出于折变之物,稍有侵耗,即无从补助,自保甲之法行于诸路,其正副尽得一乡材武之士,几察盗贼,所在衰减,今募民飬马之法,若与免大小保长、支移、催税甲头、春夫、贼盗敷出赏钱、保丁巡宿七事,实便公私,可施行。”手诏:“三省枢宻院进议京东西保甲养马事,谓当留俟两路使者以决可否,惟朝廷大政,庙堂之上,令所自出,若持心狐疑,无坚决定论,反求可于将命使者,自非明于利害,忠特不回之人,孰不观望,措议二三,破壊其事?可更审详,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当具事理论奏,茍无弊也,即冝并心一意,协力奉行。”时五年二月也。于是悉施行之。【霍翔三年八月除京东宪,六年十月徙成都,七年二月十三日提举京东保马。旧录载霍翔奏及手诏,并于五年二月五日丁巳,朱本移入七年七月五日甲戌,今附八日丁丑,又疑手诏不在五年,当是六年冬末,或七年春初也】

五月辛酉,提举京东保马霍翔言:买马法,无过八岁及十五岁,给公据斥卖。窃以牡马十岁方壮,牝马十七岁犹生驹,乞许买十岁以下牡马,十三岁以下牝马。丙寅[14],中书省言:“熙寜二年,天下应有马十五万三千六百三十匹。”诏兵部取索内外马数比较以闻。

军器监

熙宁六年六月己亥,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其所统摄,并依将作,仍以吕惠卿、曾孝寛为判监,所置官属,令逐官奏举。军器旧领于三司胄案,三司事丛,判案者又数易,至是始案唐令,置监而废胄案焉。先是上语辅臣:“河北兵械皆不可用。”王安石曰:“兵械非可以一朝一夕具,须预具之。”上乃议置监,设官提举,翌日遂有是命。

七月甲寅,置内弓箭南库,储御前所制军器,仍别差官提举。

十一月丙午,诏军器监以殿前马军司所相度鞍辔様,计在京诸军马数造给。初,马军用大鞍,不便野战,是日上始以边様皮鞯小鞍用木鞍长缰,回旋转射,得尽驰骤之技,仍选边人习骑者隶诸军,后上批:“昨降鞍様,虑数多,计置未集,闻诸军亦有私鞍,大约及新様,若能自置,即给价钱。”

十二月丁亥,诏同管勾外都水监丞程昉,于沿河采车材三千两,下军器监定様制造战车。上修严武备,既采唐李靖三人队法,欲试行之,且以北边地平可用车为营卫,因内出手诏,令三府讲求,而有是诏。壬辰,军器监言弓匠李文应。箭匠王成,伎皆精巧,诏补三司守阙军将,以教工匠。

七年正月庚戌[15],判军器监吕惠卿等上裁定中外所献枪刀样,诏送殿前马歩军司定夺,又上编成弓式。初,在京及诸路造军器多杂恶,河北尤甚,至是所制兵械皆精利,其后遂诏赍新造军器付诸路作院为式,遣官分谕之,已而惠卿言:“朝廷必以武人习用器械,故谋及殿前马步军司,然臣体问得逐司,每凖朝㫖送下定夺事件,只是取责军校文状闻奏,非独务持旧说,不肯改更,又其智虑未必能知作器之意,故凡外人所陈非己出者,少肯言是,朝廷亦未尝考其说之当否,遂从而寝,荀卿以谓工精于器而不可以为工师有人焉,不能此技,可使治其官,惟精于道者为然……乞从本监奏,乞就一司同议。”上由是遣管军郝质赴监定夺,皆以为便而施行焉。

二月庚辰,诏军器监除依新样造兵车外,仍巧以牛皮及毡木制车上蔽陈之物,临时因民车使用。

五月庚戍,诏入内供奉官卫端之,追两官,免勒停;弓弩院工匠俞宗等十人,黥面,配京西牢城。端之被差看验弓弩不堪修者折剥,乃以杂色弓三十五万馀张赴折剥所,内角面十二万可修,计实费钱七千馀贯,犯在踈决前,上曰:“是可以弗惩乎?”特黜之。端之先以造弓弩弦省工,减磨勘四年,至是坐枉费得罪。【吕惠卿《家传》:“惠卿判军器监,时禁中亦置造作所,中官卫端之编排弓枪库杂色弓七十馀万张,其当毁者四十九万张,已毁十七矣,惠卿遣属官李稷等诣库覆视之,得其以良为恶而未毁者十馀万,请复存之。”案端之得罪时,惠卿已执政矣,或是惠卿先发端之罪,及执政,乃行罚也。《家𫝊》又以端之得罪,系遣郝质诣军器监前,郝质诣监,已附正月十二日,更须详考之】

九月丙午,内出敌楼样,送军器监,颁降修制。

十一月乙未朔,上批:“累降指挥,令军器监具可用战车制度闻奏,至今未见将上,冝令疾速详定进呈。”

八年四月甲子,上批:“军器监初造军器样制虽多,未应所用,朝廷间有须索,多无见在,可令计定河北三处合用名件所阙少数制造,其毋用者,毋得妄费财力。”

十月辛亥,军器监言:“造将下鞍辔五千副,乞下河东等路采买生曲材,造鞍桥。”上批:“今材自已坚牢堪用,不须枉费财物,可罢采买。”

十年四月丙申,诏军器监置主簿及勾当公事官各一员,丞、主簿互差,从判监范子奇请也。

十一月丙辰,军器监言:“天下军器,今五路已编排修完,其馀诸路,欲令随州郡大小,次第编排,以五千人至千人为额,从本监量定年限,于都作院修,选委监司或提举司官一员提举㸃检。”从之。

元丰元年八月甲寅,“军器监奏请将官皮甲,以生白丝染红,代犛牛尾,为沥水。”上批:“丝为可惜,宜用它毛代之。”

二年十月丙申朔[16],诏军器监出黑木四风羽、红木四风羽、白木四风羽弩箭,总百三十万,赐开封府界、京东西将下各五万。

四年七月丙午[17],泾原路经略司言:“近凖朝㫖修渭州城,置炮台已毕,防城战具,止有大小合蝉、床子等弩。案《武经总要》有三弓八牛床子弩,射及二百馀歩,用一枪三剑,箭最为利器,攻守皆可用,乞下军器监,给弩箭各三副,赴本路依様造,以备急用。”军器监言:“弩每座重十馀斤[18],难运致,乞图其様付本路作院。”从之。

五年六月丁巳,军器监言:“相州都作院造防城箭三十三万,河北无竹笴,乞依定州用桦木笴。”从之。

六年八月庚子,上批:“京都所造军器,动以万计,虽广求制様,尚恐未殚众善,或不适用,徒费工力。闻鄜延路经略使刘昌祚屡谙战斗,精于骑射,而留心兵仗,所用多穷要理,委走马承受霍丙谕昌祚,令具所习用马歩战器,并具系士卒御贼可用利械入递进呈。”

九月丁巳,上批付刘昌祚:得所进器械,具悉。今于京师见作军仗,赐卿金线乌梢弓十、神臂弓二、将官甲、马军甲、偏挨甲各一、斧合竹马枪、马军刀、歩人刀各五、栾竹歩人排附排刀各一、标二、透蝎尾马黄弩桩一,以备出入,卿更省阅,具便否以闻。

十月辛卯,工部郎中范子奇言:“昨判军器监,创造床子大弓二张,强于神臂弓、独辕弩,较之九牛弩,尤为轻便,用人至少,射逺而深,可以御敌。”诏工部、军器监、管军官同比试以闻。

十二月丙子[19],奉议郎、编修军器什物法制蔡硕,为军器少监,上批硕于器械工作程式,极为究心,颇臻智巧,故有是命。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五月庚子,専一制造军器所,隶军器监。注文详见浚汴河

试刑法

熙宁元年秋七月癸酉,诏:“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初,登州言妇人阿云,有母服,嫁民韦阿大,嫌其陋,谋夜以刀杀之,已伤不死,案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其死,用违律为婚,敕贷阿云死,知登州许遵言:“当论如敕律。”诏送刑部,刑部断如审刑、大理。遵不服,乞送两制定议,诏送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定,而光与安石议异。安石本不晓法而好议法,强主遵议,特与光异。及执政,遂力行之,然议者不以安石为是也。

二年八月乙未朔,诏:“谋杀自首及案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先是吕公著等定按问欲举如王安石议,诏依所定,于是审刑、大理寺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以公著等所议不当,中丞吕诲与诸御史亦皆论谋杀不当用首法,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者而已,杀者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于律不可首,会富弼入相,上令弼议,而又以疾病,久之弗议,至是乃决,而弼在告不与也。癸卯,司马光言:“知杂御史刘述、集贤校理丁讽、审刑详议官王师元皆以执法谋杀刑名被劾。彼谋杀已伤自首刑名,天下皆知其非,今朝廷既违众议而行之,又罪守官之臣,恐重失天下之心,乞赦刘述等。”不报。乙巳,罢殿中侍御史孙昌龄为尚书屯田员外郎,通判蕲州;先是昌龄言:“臣累辨谋杀之法非是。”遂贬。

三年三月丙辰,诏审刑、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仍逐任理本资序,其支赐都数,比较逐官断罪有无错失稽违及驳正刑名,分三等第给之。京帘官选人,历官二年以上无赃罪,虽有馀犯而情非重害者,许两制、刑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同罪举试刑名。如无人举试,但历任有举主二人,或监司以上止有一人,皆听乞试。试日许赍所习文字就试,每日证一场,付场试案一道,每道刑名约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并取旧断案内挑拣罪犯,攒合为案,至五场止,仍更问《刑统》大义五道,其所断案,具铺陈合用条贯,如刑名疑虑,即于所断案内声说,所试人断案内刑名有失,令试官逐场具录晓示错误,亦许试人再经试官投状理诉改正。其断罪通数及八分以上,须重罪刑名不失,方为合格。其考试关防,并如试诸科法。初,议谋杀刑名,上怪人多不晓者,王安石曰:“刑名事,诚少人习,中书本不当与有司日论名刑,但今有司既未得人,而断人罪又不可不尽理。”上曰:“须与选择数人晓刑名人可也。”他日,曾公亮在告,上谕陈升之曰:“法官事不见将上,学校事亦不见商量,中书诸事都未有端绪,曾公亮又已疾病,相公方壮,且勉力为朝廷立事,古人爱日与草木同尽,诚可惜也!”于是定议降诏试法官,盖如始此。

六月辛巳,司勲员外郎、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权判大理寺。初,王安石定按问欲举法,台符闻之,举手加额曰:“数百年来误用刑名,今乃得正!”安石喜其附己,故有此授。

九月己亥,命崔台}符、曽布、朱温,具考试官法。

六年三月丁卯,诏:“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及授试监簿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二年注官。曽应明法举人,遇科场,愿试断案大义者,听,如中格,排于本科本等人之上。”己巳,诏:“自今试法官断案刑名,约七件以上,十件以下。”

四月乙亥[20],以朝集院为律学,赐钱万五千缗,于开封府界检校库出息,以助给飬生员,置教授四员,请给人从,视国子监直讲,命官举人并许入学,试中,官给食。每月公试一、私试三。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习断案生员,一道,刑名五事至七事。私试:义二道、案一道、刑名三事至五事。戊戌,诏:“比许应明法举人,止愿依法官条试断案大义者,听,如合格,仍编排在本等人之上,今定所赐场第及考校様行之,仍改先降指挥,明法为诸科,如敢冒应诸科人名试法,许人陈告,赏钱百千,同保人永停取应。”

四年[21]十月壬子,中书言:今欲应得替合守选人,岁限二月八日以前,流内铨投状,试㫁案二道,或律令大义五道,或议三道,差官同铨曹主判官撰式同考试。第为三等,申中书。上等免选注官。入优等者,依判司例升资,无出身者赐出身。如试不中或不能就试者,及三年,与注官,即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其录事参军、司理、司法,仍自今更不试,判亦不免选。详见裁定匠伙抉荐

八年闰四月丁酉[22],诏试刑法人,上七人差充法官,馀循资堂除差遣,免试,其京朝官即比类推恩。

八月壬子,命池州司法参军孙谔编定省府寺监公使例册条贯,又命谔监制敕库。谔,邵武人,既举进士,试法中第一,故以此命之。制敕库用士人,自谔始。

七月庚辰,诏:“进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试律令大义断案。”初,自三人以下,始令试法,至是中书习学公事练亨甫言:“进士髙科,任签判、两使职官,通与一州之事,其于练习法令,岂所宜缓?前此习刑名者,世皆指以为俗吏,今朝廷推恩虽厚,而应者尚少,又独优髙科,不令就试,则人不以试法为荣,滋失劝奖之意。”故有是诏。

十年五月丁丑,诏使臣换文资,试律令大义十道,以八通为上,六通次之,四通又次之,并为合格,中书取㫖。

元丰元年八月壬子,诏自今科场考试刑法官,并中书差官。

五年十二月丙子,诏诸承议郎以上,及幕职、州县官,并未入官人,历任无私罪,徒及入己赃、失入死罪,并勒停替后,已经一任者,许试刑法,无人奏举,听于吏部及所在官司投状乞试,见在外任官及授黄河地分见阙者,不许就试。诸举官试刑法者,尚书刑部官、大理长贰,岁各十人;侍从、三省六曹、御史、开封府推判官及监司,各七人。

六年四月壬戌,国子司业朱服言:“相度入律学命官,公试律义断案,考中第一人,乞许依吏部试法注官,其太学生或精于律义断案,就律学公试,中第一,与比私试第二等注籍。”从之。

元祐三年三月乙丑[23],吏部尚书苏颂等状:“看详试刑法人,自来毎年春秋两试,昨准敕秋试已罢,即令毎年只是一次春试,若依条毎年申都省立定到阙日限,显是枉烦,欲乞将试刑法人立定毎年一次春试,其试人限当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到阙,免致逐旋申烦朝廷立限,若立此法,亦令试人毎年预知试期,依限赴阙。”从之。

论肉刑

熙宁二年五月丁卯,上论谋杀自首事,王安石因具论其故,又论:“律非中材一人之所能具,然亦不尽理。死刑之次,即是流刑,但居作而不杖,此自唐以来,即守此律不得,如此类亦甚多。”上曰:“汉文帝废肉刑是否?”富弼曰:“极是。”安石曰:“当时虽废肉刑,而人多笞死,即如折人两支,或瞎人两目,今乃流三千里而已,此何足以报其罪?又强盗五百贯即死,若有肉刑,此但刖而已。”弼曰:“此非通论。刑者不可复宁,虽欲自新,其路无由,除肉刑乃所以开人自新耳。”上曰:“然入肉刑者,皆有已甚之罪故也。”

九月,上谕枢密院:“沙门岛罪人数多,及广南编配罪人,多即窜还,令与中书别议立法。”且欲复行肉刑,吕公弼以为不可,退而上疏曰:“臣议见韩绛尝奏乞用肉刑,今日陛下亦以为然。绛又言:‘假如折一支、去一指,又何不可?况尧舜尚用之。’此徒信古人之论,不达时变。自汉文感一妇人之言,罢肉刑,而天下归仁,逮今千馀年,一旦用之,必骇四海观听。况古虽有肉刑之法,在尧舜之世,亦未尝行之。《》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尧舜之世,用流以宽五刑也。若四凶者止于流,则五刑无所施焉。臣愿陛下上法尧舜,下体汉文,无取迂儒好古之论。陛下病今之犯刑者众,臣愿审择守臣,宣布惠爱,使民各得其所,则民不犯上矣。今不究其本,而徒更其刑辟,臣恐民心一骇而动,后虽欲全抚之。未易安也。”上纳之。

三年八月戊寅[24],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条,诏付编敕所详议立法。初,删定编敕官曽布上《肉刑议》,上问执政曰:“布所言肉刑可即行否?”安石曰:“理诚如此,即行亦无害,但务斟酌所当施肉刑者。”布始为编敇删定官,即言:“立法必本于律,律所未安,不加刋正,而独欲整齐一时号令,是舍其本而治其末也。”因乞先刋正律文,诏布条析具上,布言律䟽义繁长鄙俚,及今所不行可删除外,凡驳其舛错乖谬百事为三巻上之,诏布如有未便,续条析以闻。【司马光云:布素为王安石所厚,使之改定律文,不知究竟如何,当考】

元丰元年九月乙酉[25],上初即位,韩绛即建议复肉刑,至是复诏执政议,知枢密院吕公著以为后世礼教未备而刑狱繁,肉刑不可复,将有踊贵屦贱之讥;吴充议复置圜土,众以为难行;王圭欲取开封死囚罪,试以劓刖,公著曰:“刖而不死,则肉刑遂行矣!”议竟得寝。

五年七月壬午,诏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自今每岁一次,本寺以见在案尽数断绝,上中书取㫖。上因论刑曰:“先王之肉刑,葢不可废 —— 夫人受形于天,以法坏之,故谓之肉刑。扬子曰:‘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训刑,大则五刑,次则五宥,又次则赎,凡十五等,轻重有伦,至汉文帝罢之,若革秦之敝,欲休养生民则可矣,如格以先王之法,则不得为无失,三代之时,民有疆井,分别圻域,彰善瘅恶,人重迁徙,故以流为重,后世之民迁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惩也,故有刺配,犹未足以恃,故又有逺近之别,葢先王教化,明习俗成,则肉刑不为过也。”

增吏禄

熙宁三年八月癸未,上批:“闻在京诸班直并诸军所请月粮,例皆斗数不足,内出军家口亏减尤多,请领之际,仓界斗级守门人等,过有乞取侵克,甚非朕所以爱养将士之意,宜自今每石实支十斗,其仓界破耗及支散日限、斗级人等禄赐、告捕关防、乞取条令,三司速详定以闻。”先是诸仓吏卒给军食,欺盗劫取,十常三四,上知其然,故下是诏,且命三司条具,于是三司言:“主典役人岁増禄为钱一万四千馀缗,丐取一钱以上,以违制论,仍以钱五十千赏告者,㑹赦不原。”中书谓:“乞取有少多,致罪当有轻重,今一钱以上,论以一法,恐未善。又増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宜岁増至一万八千九百缗,在京应干仓界人,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诸司公人取受应干仓界并粮纲钱物,并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过致并与者,减首罪二等,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若许赃,未受其取,与过致人各减本罪一等,为首者依上条内合配沙门岛者,配广南牢城。仍许人陈告 —— 犯人该徒,给赏钱百千;流,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人,给赏外,更转一资已上,人仍亦许陈首,免罪给赏。”从之。

四年正月甲寅[26],诏三司应买扑酒曲诸坊场钱,毎千纳税钱五十,仍别封桩以禄吏。

五年五月癸未,诏増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其受赇者,以仓法论。

六年四月戊戌,诏裁定在京诸司吏请给。先是吏禄各有定式,后以兼局,増茶汤、纸笔钱,侥幸相因,略无限制,而枢宻院有言,故降是诏,已而王安石白上曰:“如吏人马骧,差往西川、陕西,又往湖南北两路溪洞,又如中书检正吏皆一人兼两人文字,若不许兼请,即谁肯任劳责者?既是官有两局,若不许兼,止是占吏人愈多,而妨其本勾当处,且令日食不足尔!”上曰:“一人兼五七处如何?”安石曰:“凡兼局吏,非在一员官之下,即亦不可兼,既无一员官,兼五六处差遣者,即岂有兼五七局之吏人?”上乃追前诏寝之。

七月庚午[27],诏枢宻院减书令史五人,増令史俸月钱二千,书令史五千,春冬各绢五疋,以汰冗养廉也。

十二月壬申,三司言新法所增吏禄,除旧请外,岁支钱一十七万一千五百五十三缗有奇,诏以熙宁四年后坊场税钱拨还,不足,则以市易司市例等钱补之,仍令提举帐司岁考支收数上中书。时内自政府百司,外及监司诸州胥吏,皆赋以禄,谓之仓法,京师岁增吏禄四十一万三千四百馀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八百馀缗,然皆取足于坊场、河渡、市例、免行、役剰息钱等,而于县官岁入财用初无少损,且民不加赋,而吏禄以给焉。乙酉,中书言:“増开封府等处吏禄,以行重法。”上曰:“异时吏不赋禄而受赇,辄被重劾。今朝廷赋禄而责人,可谓忠恕矣。”

八年闰四月癸巳,权三司使章惇言:“昨増吏禄,行河仓法,盖欲革绝私弊,今闻却有以假借典质之类为名,经隔月日方受财物者,宜为防禁。”诏:“行仓法人,因职事以借便质当为名受财者,告赏刑名,论如仓法。”

十二月,自熙寜三年始制天下吏禄,而设重法以绝请托之弊,其年京师诸司支吏禄钱凡三千八百三十四贯有奇,及沈括为三司使,当熙寜八年,其年支吏禄凡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三十三贯有奇,京师旧有吏禄者及天下吏禄,皆不预此数云。

元丰六年正月乙巳[28],诏户部尚书安焘,同本部郎官立省曹寺监新旧吏禄法。


  1. 原作“己卯”,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 改
  2.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 补
  3.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6 补
  4. 原作“二千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6 改
  5.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8,“王安石议废牧监”是注文。
  6.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0 补
  7.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0 补
  8. 原作“癸酉”,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2 改
  9. 原作“庚辰”,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2 改
  10. 原作“丁亥”,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4 改
  11. 自“买粮谷”到“方许杂买”,错缀于七年二月“令所自出,若持心”之后
  12. 原作“丙子”,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2 改
  13.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3 作“牝马”
  14. 原作“丙申”,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5 改
  15.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9 补
  16.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0 补
  17. 原作“甲辰”,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4 改
  18. 原作“千馀斤”,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4 改
  19.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1 补
  20. 原作“甲戌”,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4 改
  21. 原作“七年”,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7 改
  22.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3 补
  23. 原作“甲子”,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09 改
  24.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 补
  25.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2 补
  26. 原作“辛亥”,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9 改
  27. 原作“丙寅”,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6 改
  28.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2 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