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第二章 中华文库
← | 第一章临时集会之组织法 | 建国方略之三 社会建设 卷一结会 第二章永久社会之成立法 作者:孙中山 |
第三章议事之秩序并额数 |
十一节立会发起永久社会之第一回集会,其组织方法与临时集会相同,但须订立章程规则及选举长任职员。
(演明式)譬如庆典会告终之后,与会者兴趣未消,感情愈结,均欲成立一会,以助政治改良,而导社会进步。于是再集同人,从新发起,其进行程序一如临时之会焉。
乙君被选为临时主席,己君为临时书记。主座既宣布开会宗旨之后,在会者各随意评谈,有赞成、有反对此计划者。甲君于是起而称呼主座,及得承认,乃曰:“我动议发起一‘地方自治励行会’,而在此会中即须从事进行。”主座接述其动议,遂即正式讨论,各尽所言,然后呈出表决。若得多数表决赞成,则为通过,而主座即宣布曰:“发起一地方自治励行会之动议,已得可决矣。”斯时也,按法言之虽为临时集会,实则变为永久之团体矣。从此凡与会者,既尽共同所约束之义务,则当然为会员。
主座既将表决之结果宣布之后,乃继而问曰:“本会今当如何进行,使团体之组织臻于完备?”庚君如法讨得地位,乃动议委任委员三人,以草立章程规则。此动议既接述,经讨论,乃呈众表决。若得通过,主座当问曰:“用何法委任,由众选抑由主座委?”壬君讨得地位动议,或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众指名”。若为前之动议,如法呈众通过后,主座乃委任在会之三人,曰“本主座今委任戊先生、壬先生、己先生为起草委员。”若为后之动议,呈众如前通过后,主座乃请众指名,而接之以呈众表决,一如选举主座之法焉。
选举职员亦如前法,可动议交委员审定,备造职员名册,或动议由众指名候选。若交委员审定,则被委者或即返于别室,详细审定,而即报告;或俟下会然后报告;更或飭令将职员名册抄录,或印刷多分,备为选票之用。
至于章程规则之起草委员,必待下会而后报告也。
以上各事,为发起一会之所必要,而不能稍为忽略者。如是暂成组织随而逐步进为永久之团体。第一会当决定下会之开会时间、地位,乃散会。
十二节章程及规则第一次会议所委任之起草委员,自行集会,将章程规则草就誊正,准备报告。于下期开会时认可记录之后,第一件事则为起草委员之报告。主座要请之,而委员长宣读之。先读全文,俾会员知主旨之总意,后乃分条而读之。每条当详细讨论,或加修正。第一条议定之后,主座则曰:“今开议第二条。”每条皆如是云云,至尽而止。主座随曰:“现在问题,在采用此章程为本会之章程,赞成者……”云云(如前之表决法)。规则表决式同此。
有《模范章程规则》一份,载于附录,可为各种团体之张本。章程规则之要点,当包涵会名及其目的,职员及常务委员之数及其职务,会员之条件,取法之议则,法定之额数,修改之条例,与夫会中一切之要义。
十三节职员重要之职员,为会长、副会长及记录书记。若有会费,则加理财、核数二职。如事繁则当有通信书记及副书记。倘其事件为集会时所不能办者,则当举董事办之。至若小团体,而目的在互相资益而不勤外务者,则一切事务当以全体会员办之,于集会时讨论表决其大要,而细务乃授之委员。又此等资益会,其职员宜轮流充当,使各得练习其才干。如是,则全体会员皆得与闻会事,于是感情益密,结力弥坚,而平等公正之精神亦油然而生矣。
十四节职员之选举第一回会议所委之职员,指名委员自行开会审定,乃列单预备报告。于第二回开会时章程规则既采用之后,主座则著指名委员报告。该委员长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本委员等谨报告如下:当主座者壬先生,当副主座者丙先生,当记录书记者己先生,当通信书记者戊先生,常理财者乙先生,当核数者甲先生”云云(以至章程中应有职员,尽仿此开列)。读毕,将人名单交与主座,遂坐。
会中规则,各有不同:有规定于指名委员报告之后,同时选举者;有规定于接报告之后,下期始选举者。倘为下期开会始选举者,主座于收接指名报告之时,当申言曰:“诸君已闻委员报告候选职员之姓名矣,选举之期在于下会某某日,倘有不合意者,此时可另为指名,以备下会附入正式指名者之后而当候选也。”倘为同时选举者,主座当曰:“诸君已聆委员报告,意见如何?”云云。此种报告,不必另有动议以收接或采用也。此时在指名秩序中,倘有他指名者,适可行之(详下节)。
选举时至,主座发言曰:“今当选检查员。”辛君随而讨得地位,曰:“我动议检查员由主座委派。”此动议即呈众表决。得通过,主座即委癸先生及子先生为检查员。彼等受命后,即分派候选人之名单,以作票用,或空白条纸亦可。会员各将票准备,勾去不合意之名,而加入其所喜者。检查员以箱或他器收之,退而数之,记其结果。此事既毕,主座当搁置他事,曰:“检查员已准备报告矣。”癸君于是将投票之结果宣读如下:
所投之票总数二十一票
当选必要之数为十一票
会长票辛先生得一票
壬先生得二十票,理合当选
副会长票子先生得一票
庚先生得一票
丙先生得十九票,理合当选
读毕,将单交与主座。主座曰:“下开各位已得大多数票,当选为本会职员。”彼再宣读职员及被选者之名。经此宣读,则成为决议,而书记即记录其案,此案不能复议。
十五节其他之选举倘指名委员须即时报告,则无暇准备名单,而用白票,按职分选会员,随所喜而书名,然后收而按名数之。或用复选之法,初选作为指名,其法如下:一、凡得票皆作被指名者;二、以二三得最多票为被指名者;三、以限得若干票以上皆为被指名者。三者之中,采用何法,须先表决。复选之法,最为公允,但略费时耳。
十六节无人当选若各职之候选者,无人能得所投票之大多数,则谓之无人当选。如是必须再选,至得有当选者为止。则如选举会长,所投票共得十九:壬君得票十,丙君得票七,乙君得票二。此为壬君得大多数为当选。倘壬君所得少于十票,则为不当选,必当再投票。于是主座当曰:“候选会长皆无人能得大多数,本会当再投票。”
十七节大多数与较多数大多数者,即过半数也;较多数者,即半数以下之最多数也。若只得二份票,或二候补员之竞争,即大多数与较多数实无所别;若过二数以上则大异矣。如所投票为十九数,壬君得九票,丙君得七票,乙君得三票,如是则壬君所得票为较多数,非大多数也。因十票乃为十九票之大多数也。较多数亦有得选者,如此则必于投票之先,已经表决乃可。但一切社会之职员选举,最少须有一票过半乃能当选,庶几合大多数之常例。惟在人民选举官吏,则反乎此者乃为常例。因用大多数法,往往生出不便之事也,故有经验之国家多不行之。
十八节团体之成立恒久职员选妥之后,当于下会就职。临时可申言感谢会中之信任,并许尽其能力以服务,且当注意于会员之权利及利益,而平等承认之、尊重之。自此彼称为“会长”或“主座”。职员选妥,章程规则订妥,则其会即为成立,而可着手办事矣。此时职员当就职,各司其事。倘无论何时,当开会时而正式职员全然缺席者,则当宣布秩序时,无论何人皆可将秩序宣布,而使会中另举代理主座并书记以摄行会事,此则犹胜于使会众及演说者久待也。
临时会与永久会皆各有常规,以定其程序。其前者则多尚普通习惯,其后者则采自专家。各商团及公司会议皆当循会议规则,而无论何家所定之法,适于各社会,皆适于各商团、公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