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付委动议 建国方略之三 社会建设
卷四动议之顺序 第十八章委员及其报告
作者:孙中山
第十九章权宜问题

      一百四十节委员之性质委员会为附属团体,只就其训令之范围内行事,而受节制于委之之会。委员既受委任之后,则会集而组织其团体,如四、五、九各节所详者。

      委员会之集议,照会议之常规,但可省略各种起立、发言及按序复坐之仪式。所议之事件,可以谈话行之。惟一切动作,当以正式之动议及表决而处分之,当由书记存记作一合式之纪录;若无书记,则委员长当笔记所有表决之事。只有受委之委员,方能与于讨议之列。会长及各职员倘未被委,亦不得参加于其列。而会长无监督委员之权,若彼欲于委员会试其运动或劝诱,则当拒绝之。委员会以大多数为额数。

      全数之委员会,即以会员之全体而作一委员之会议而已。其会议之规则,即搁起正式之会期,畅行讨论,不许提出停止动议,与夫委员会所常用之非公式行动,皆准行之而已。至会议告终之时,则全体委员退席,即行事之性质一变耳。会长复其座位,而再令众就秩序。委员长则行正式报告于众;而众之处理此种报告,悉如其处理少数人之委员会之报告焉。

      一百四十一节委员之权限委员既受训令,其权限只在令行之事范围之内。若付委之事件不带训令者,则委员审查其案之体裁,加入已通过之修正案,并贡献所得,而适于会众之讨论及表决者。委员只能照委托所事而行,当小心谨慎,毋得稍出其权限也。

      若委员受有全权,则其行事有若一独立之团体焉。会中已表决之事,而欲使此事之成全,则委委员以全权执行之,以竟其功。或在两可之问题,而付委员使以全权处决之,则此处决作为最终之定论。

      (演明式)“本会筹备注册”之议在讨论中,有单纯付委之议,已得通过。于是委任委员,而将事托之。委员讨议如何注册之方法,而调查应办之事宜。到时由委员长报告“本会应要注册”(或不必注册),详其理由及办法。若其议为“将事付委而令委员向律师请教”,委员则照训令而行往与律师商酌,然后将律师所言报告于众。同时或呈献己意,听众采择。

      若动议为“将本会注册之事付之委员全权办理”,如此则委员当将注册各种手续进行办理,而事竣之后,乃报告其效果于众。或审查之后,而以注册之事为不适宜,而报告于众曰:“本会注册之事为不适宜。”若会中必欲注册,则先表决本会注册之事,而后委委员以全权执行之。若如此,则委员惟有进而执行将本会注册而已。

      一百四十二节报告当委员之事务告竣,其主座或其他之受命者当准备一报告,将审查之各点并委员之判断详录之。倘委员中有少数不同意者,亦可另作一报告,谓之“少数之报告”,包括彼等之判断。报告当用简单明白之言辞,有时须陈己见者,则统结以献替之语。即如有委员承命“到街上调查会堂之租价及款式”者,当准备其报告如下:“本委员查得本市之各会堂租价如下:民乐会堂每日租价十元,崇德会堂每日租价十二元,自由厅每日租价八元”云云。遂继而曰:“本委员谨以第一会堂之价格及地位最为适当也。委员某某谨报。”又委员未带训令而审查一问题者,当报告如下:“本委员建议此案之语句,应如以下方式……”云云,或“本委员建议此议不当采用(详其理由)”,并如上为结断之语。

      至带训令而行事之委员,其报告如下:“本委员已照所训,而完其责,租得崇德会堂为本会集会之所。”

      一百四十三节报告之呈递委员或有训令,使之报告于一定期之日者,则到期之时次及报告秩序,主座当令之报告。若无如此之训令,则委员准备报告之时,承委报告之员在无议案当前之时,则讨地位而言曰:“主座,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已经准备矣。”主座曰:“今可否接收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赞成者……”云云。若得否决,则委员当俟之迟日,而仍照同一手续以讨地位而后行之。若得通过,则委员之代表曰:“承办某事之委员道呈报如下……”彼乃宣读报告。

      报告读后,则委员之事毕矣,并不用表决以解其职,盖其职与呈递报告而俱完结也。从此则委员对于其事,亦犹乎他委员之不相涉也。倘再委之以续行办理,则为另外一委员而已。

      委员之报告,当缮就成文;报告之后,则将报告文呈交主座。而所报告事件之新方式,则为当秩序而受会众之处分者也。

      一百四十四节要求报告若到报告之时,而主座及委员俱忽略其事,则会员可动议:“请某某事件之委员此时报告。”倘此议通过,则委员必当报告;如不报告,自当详说理由。若委员准备未完,当可请求宽限,如是则当有动议:“宽限委员之报告期,而令之于某某日报告。”若委员欲取消其职务,亦当有动议:“取消某某事件委员之职务。”而得表决通过乃可。

      一百四十五节少数之报告此为不同意者之报告,读于正式报告之后,而不能与正式报告同效力,会众可以不理者也。但若其确有见地,则可以之代多数之报告耳。此即与修正报告无异,而当以修正案顺序行之。

      一百四十六节报告之演明式本会注册之问题,经已付委办理,而委员会集讨议准备报告。至值期开会,次及“委员报告”,主座曰:“今日有无委员报告?”

      辰君曰:“主座,本委员之注册事,已经准备报告矣。”

      主座曰:“前今注册委员今日报告,请诸君听之!”

      辰君遂读报告曰:“本委员承命审查本会注册事宜,兹报告如下:所有注册事宜虽复杂,然有熟悉此事之人乐为相助,则进行亦易。而本委员详审各情,注册确于本会大有利便,诚如某会员所言。故献议将本会从速注册也。辰某谨报告。”

      主座既接辰君报告之后,乃曰:“诸君已听着委员报告及其献议,对于‘本会即行注册之问题’已表示极为赞成。诸君之意如何?”此时为讨论秩序,于是各讨论本会宜否即行注册事宜。

      一百四十七节复付委若委员之报告有不满众意者,并若重新讨论之后生出新问题,则事件当复行付委于委员或其他之委员也。“复付委”之动议,与“付委”同受一例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