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女挐女文
作者:韩愈 
本作品收录于《昌黎先生集
元和十四年正月,公以论佛骨贬潮州。女挐年十二,死于商南层峰驿。详见《墓志》及《层峰驿》诗。女挐,公第四女。挐,女加、女居二反。挐或从奴。古本《祭文》与《圹铭》皆作女挐。董彦远曰:“拏字传写之误。盖古文如纷挐拏等字,无从奴者。公最好古。名其女不应用俗字也。”今按:挐通。说已见第五卷《李花》诗。

    维年月日,阿爹阿八,[1]使汝你以清酒时果庶羞之奠,祭于第四小娘子挐子之灵。

    呜呼!昔汝疾极,[2]值吾南逐。苍黄分散,使女惊忧。我视汝颜,心知死隔。汝视我面,悲不能啼。我既南行,家亦随谴。扶汝上舆,走朝至暮。天雪冰寒,伤汝羸肌。[3]撼顿险阻,不得少息。不能食饮,又使渴饥。死于穷山,实非其命。不免水火,父母之罪。[4]使汝至此。岂不缘我。草葬路隅,棺非其棺。既瘗遂行,谁守谁瞻?魂单骨寒,无所托依;人谁不死?于汝即冤。我归自南,乃临哭汝。[5]汝目汝面,在吾眼傍;汝心汝意,宛宛可忘。[6]逢岁之吉,致汝先墓;[7]无惊无恐,安以即路。[8]饮食芳甘,棺舆华好;[9]归于其丘,万古是保。尚飨。


    注释

    1. 《南史》人歌曰:“始兴王,人之爹。赴人急,如水火。”荆土方言,谓父为爹。爹。屠可切,又陟斜切。
    2. 或作亟。
    3. 天或作大。汝或作女,古本汝多作女,通用。
    4. 《谷梁传》昭十九年:“子既生,不免乎水火,父母之罪也。”
    5. 元和十五年九月,公自袁州入为国子祭酒。
    6. 宛宛或作冤冤。《诗》:“宛在水中央。”郑注:“宛。坐见貌。”
    7. 长庆三年十月四日,公尹京兆,发其骨,归葬河阳。
    8. 以一作没。
    9. 芳或作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