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屠牛敕 中华文库 禁屠牛敕作者:李亶 后唐(后唐明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09》 访闻京城坊市军营,有故犯条流,杀牛卖肉者,仰府县军巡严加纠察,如得所犯人,准条科断。如自死牛,即令货卖,其肉斤不得过五钱。乡村死牛,但报本村节级,然后准例纳皮。晓示天下州府,准此处分。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