禘祫议
作者:韩愈 
本作品收录于《昌黎先生集》和《全唐文/卷0550
或作祫禘。今按篇内皆作禘祫。《礼》: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者,合也,谓以昭穆合食于太祖之庙。禘者,谛也,谓审谛其尊卑而祀之,禘祫之议,考之《新史·陈京传》及《礼乐志》,前后议者不一。陈京始建议,继有礼仪使颜真卿议,左庶子李嵘等七人议,吏部侍郎柳冕等十二人议,司勋员外郎裴枢、同官县尉仲子陵、京兆少府韦武等议,左司陆淳议,左仆射姚南仲等献议五十七封,尚书王绍等五十五人议,鸿胪卿王权又申衍之。公所排五说,即此诸人议也。其间惟颜鲁公议与公合,后卒诏从王绍等议。正景皇帝东向之位已下,列序昭穆,附献、懿二主于兴圣庙,禘祫就本室飨之。凡二十年乃决。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1]宜令百僚议,限五日内闻奏者。将仕郎守国子监四门博士臣韩愈谨献议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肃敬祀事。[2]凡在拟议,不敢自专,[3]聿求厥中,延访群下。然而礼文繁漫,所执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岁,屡经禘祫,未合适从。臣生遭圣明,涵泳恩泽,虽贱不及议,而志切效忠。[4]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后申明其说。

    一曰“献、懿庙主,[5]宜永藏之夹室”。[6]臣以为不可。夫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于太祖、献、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于夹室,至禘祫之时,岂得不食于太庙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7]不可谓之合矣。

    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8]臣又以为不可。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𫮃。[9]其毁庙之主,皆藏于祧庙。[10]虽百代不毁,祫则陈于太庙而飨焉。自魏晋已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11]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𫮃之位,况于毁瘗而不禘祫乎?

    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于其陵所”。[12]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于京师,列于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迟,不即飨于下国也。[13]

    四曰“献、懿庙主,宜附于兴圣庙而不禘祫。”[14]臣又以为不可。《传》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于属,乃献、懿之子孙也。[15]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16]

    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于京师。”[17]臣又以为不可。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𫮃,去𫮃为鬼,渐而之远,其祭益稀。[18]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19]以为不当取已毁之庙,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于禘祫也,合食则禘无其所,废祭则于义不通。

    此五说者,皆所不可。[20]故臣博采前闻,求其折中。以为殷祖玄王,[21]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传于后代之法也。[22]《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23]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虽太祖也,其于献、懿,则子孙也。当禘祫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24]又常祭甚众,[25]合祭甚寡,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于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26]事异殷周,礼从而变,非所失礼也。[27]

    臣伏以制礼作乐者,天子之职也。陛下以臣议有可采,[28]粗合天心,断而行之,是则为礼。如以为犹或可疑,乞召臣对,面陈得失,庶有发明。谨议。

    注释

    1. 时贞元十八年。
    2. 宗下方有庙字。今按:此等公家文字,或施于君上,或布之吏民,只用当时体式,直述事意,乃易晓而通行。非如诗篇,等於戏剧铭记,期于久远,可以时出奇怪,而无所拘也。故韩公之文,虽曰高古,然于此等处,亦未尝敢故为新巧,以失庄敬平易之体。但其间反复曲折,说尽事理,便是真文章,它人自不能及耳。方本非是,后皆仿此。
    3. 在或作有,拟或作疑。
    4. 切或作在。今按:官不及议而自言,则作切为是。
    5. 庙或作之。
    6. 见贞元七年八年裴郁、李嵘等议。
    7. 祭焉或作登焉,详上下文,作登非是。
    8. 见李嵘等议。诸本毁下或无之字,或毁之下再有宜字。今按:上之字疑当作而。
    9. 《礼记》注:“土封为坛,除地为𫮃。”𫮃,时战切。
    10. 《礼记》:“远庙为祧”。注云:“迁庙之主,皆以昭穆合藏于祧庙之中。”
    11. 开元十年六月,增太庙为九室。
    12. 员外郎裴枢曰:“建石室于寝园,以藏神主,至禘祫之世则祭之。”
    13. 迟,诸本作违。今从阁、杭、蜀、《苑》云。《新史》与《文粹》作依违,以意改也。《甘泉赋》:“徕祗郊禋,神所依兮。徘徊招摇,灵屖迡兮。”屖音栖,迡与迟同,皆徐行也。颜曰:“言神久留安处,不即去也。”
    14. 考功员外郎陈京、同官县尉仲子陵,皆曰:“迁神主于德明兴圣庙。”
    15. 虽下或有为字,其于或作于其,之下一无子字。
    16. 父之或作父子。父下或有并有子之字,皆非是。
    17.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又曰:“献、懿二祖,犹周先公也,请筑别庙以居之。”
    18. 方本无“去坛去𫮃” 四字。之远作远之。今详四字,《祭法》本文:之,犹适也,言渐而适远也。方本皆误。
    19. 《春秋公羊传》:“定公九年九月立炀宫,非礼也。”
    20. 其所,方作所主。义或作经,或作礼。今按:此若言作别庙,则不当禘于太庙,又不当禘于别庙,故云禘无其所。若以无可禘祫之所,而遂直废其祭,则于义又有不可通者,故其说如此。方本误也。
    21. 玄王,卨也。《诗·长发》“玄王桓拨”是也。
    22. 盖以或作盖曰,或无于字。
    23. 《春秋》文公二年《左氏》语。
    24. 之神,或作神之,非是。
    25. 众,或作频,《新书· 陈京传》亦作众。
    26. 今按:韩公本意,献祖为始祖,其主当居初室,百世不迁。懿祖之主,则当迁于太庙之西夹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于诸室。四时之享,则唯懿祖不与,而献祖、太祖以下,各祭于其室。室自为尊,不相降厌。所谓“ 所伸之祭常多”者也。禘祫则唯献祖居东向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皆序昭穆,南北相向于前,所谓“祖以孙尊,孙以祖屈,而所屈之祭常少”者也。韩公礼学精深,盖诸儒所不及,故其所议,独深得夫孝子慈孙报本反始不忘其所由生之本意,真可为万世之通法,不但可施于一时也。程子以为不可漫观者,其谓此类也欤?但其文字简严,读者或未遽晓,故窃推之,以尽其意云。
    27. 所字疑衍。
    28. 议下或有为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