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75年2月21日内政部(75)台内劳字第37856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4条
  2. 中华民国85年6月2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5)台劳动二字第122324号令修正发布第3、19条条文
  3. 中华民国89年2月2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9)台劳动二字第0004492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4. 中华民国90年10月24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0)台劳动二字第0050538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
  5. 中华民国94年1月3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二字第0930065278号令修正发布第2、7、13、18条条文
  6. 中华民国96年8月2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2字第0960130771号令修正发布第19条条文。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2条第1项、第2项、第4条第1项、第5条、第10条第1项序文、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项、第16条、第17条第2项、第4项、第18条、第20条序文、第21条序文、第22条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收缴、垫偿业务,改由“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管辖;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投资及运用业务,改由“劳动部劳动基金运用局”管辖
  7. 中华民国103年12月10日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030132563号令修正发布第2、9~11、17~20、22条条文
  8. 中华民国104年5月20日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040130711号令修正发布第7~10、12、14~17、21条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