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状
作者:李德裕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703


    右,臣等适以有状论奏,未奉圣旨,今向外之心,惊骇不知所为。臣等若苟务偷安,不更冒死陈奏,必恐旬月之后,人情皆以为冤。陛下此时,追悔无及。臣等昨者商量之初,祇以嗣复等所涉议论,不可令在藩镇,止于贬责,足以塞辜。如更过于此,实摇动天下之心,必损圣明之德。如以臣等情涉顾望,伏望先罪责臣,实所甘分。臣等专在中书,伏望特开延英赐对,得面陈肝血,死无所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