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年3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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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1年3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3月9日下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在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代表提出意见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审议过程充分发扬了民主,广泛凝聚了共识,充分体现了对代表主体地位的尊重。草案内容已经成熟,赞成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9日晚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三条中规定,主席团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由主席团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建议确认这一做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主席团“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内容。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有的代表提出,这个报告由谁提出、向谁报告不清楚,建议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实践做法,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3月12日。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