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2年3月11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2023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二号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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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21年国家发展取得的新的重大成就,充分肯定国务院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持续改善民生,踔厉奋发、勇毅笃行、埋头苦干,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