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秘书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21年3月10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发布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秘书处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秘书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21年3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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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秘书处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21年3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到3月8日12时,大会秘书处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473件,其中,代表团提出的16件,代表联名提出的457件。在这些议案中,有关立法方面的467件,有关监督方面的6件。

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是宪法法律赋予代表的基本权利,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主要形式。大会前,代表们积极参加代表学习、集中视察活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等代表工作平台和基层联系点,更加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酝酿讨论、修改完善议案,努力提高议案质量。今年代表提出的议案,绝大多数为法律案。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208件,修改法律的247件,解释法律的4件,编纂法典的4件,有关决定事项的2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民生保障、社会治理领域立法,提出制定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养老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方面的法律,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职业教育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二是健全现代化经济体系法律制度,提出修改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制定社会信用法、增值税法、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及数据交易和管理、民营企业促进等方面的法律。三是完善生态环保法律,提出制定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以及黄河保护、低碳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耕地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补偿、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的法律,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四是完善国家机构组织和职能立法,提出制定监察官法以及检察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的法律,修改地方组织法、监察法、代表法、国家赔偿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等。五是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提出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六是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出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网络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反洗钱法、引渡法等,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以及物资储备、海外投资保险等方面的法律。七是适时启动条件成熟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教育法典、刑法典等。此外,还提出了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对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解释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119件,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56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07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64件,外事委员会审议2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44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5件,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56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大会秘书处就代表议案审议和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把审议代表议案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和相关专项立法工作计划结合起来,与健全专门委员会联系代表机制结合起来,推进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全流程信息化,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审议、评估和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通报相关立法、监督工作进展,反馈议案交付审议情况和代表意见采纳情况,紧紧依靠代表做好立法、监督工作。

三、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提出将条件成熟的议案列入立法规划、计划的建议,认真做好重要法律草案的牵头起草工作,对其他国家机关负责起草的法律草案,提前介入并加强督促和指导,推动解决立法难点问题,发挥审议把关作用,持续提升议案审议质量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秘书处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