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3年3月1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上)
2024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二号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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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栗战书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五年的工作,高度评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取得的新的重大进展,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工作的建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中心任务依法履职、担当尽责,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继往开来,守正创新,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