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3年3月5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第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二号
(2023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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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23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