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7年3月16日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人。

    八、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

    九、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应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