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10号法律
医务行政人员职程制度

2010年9月6日
《第11/201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0年8月1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0年8月25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0年9月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医务行政人员职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律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的医务行政人员。

    第三条
    特别义务

    医务行政人员即使在休班或休息期间,也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危及居民健康的情况发生,以及在紧急或灾难情况下参与有关工作。

    第二章 职程架构

    第四条
    职级

    医务行政人员职程的进程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表,分为首席行政主任、顾问行政主任及首席顾问行政主任三个职级。

    第五条
    职务内容

    医务行政人员的职务尤其包括:

    (一) 在计划及方案中执行属科技性质的顾问及咨询职务;

    (二) 协调各卫生护理部门或单位的跨专业小组;

    (三) 协助管理卫生护理部门或单位,包括监督相关小组工作的规划、编排及评估,并就资源的运用作出分配决定;

    (四) 行使执行职能,尤其是加入领导或顾问机关,并参与有关卫生护理部门或单位订立合同的程序;

    (五) 促进落实由领导机关作出的承诺;

    (六) 确定人力资源方面的需求,尤其是按需求程度或其他指标确定相关需求;确定卫生护理部门或单位后勤工作的需求;

    (七) 向领导机关提供支援,尤其是在录取人员及将其分配至各部门或单位、编制有关人员表的建议书、订立人员调动的标准、评估医疗服务的质素、订定及规范计划的条件及优先次序,以及订定及评估有关范畴的政策方面提供支援;

    (八) 加入负责设立新的卫生护理部门或单位的程序的多元技术小组;

    (九) 推动医院行政范畴的特定培训活动。

    第三章 职务进程

    第六条
    入职

    进入职程须以考核方式的开考进入首席行政主任职级为之,具备医务管理学士学位学历,或具备其他适当学士学位学历及学位后医务管理课程者,均可投考。

    第七条
    晋阶

    一、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在原职阶的服务时间须符合下列规定,且须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

    (一) 如属晋升至第一职等的第二职阶及第三职阶,分别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及三年;

    (二) 如属晋升至第二职等的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四年;

    (三) 如属晋升至第三职等的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五年。

    二、如人员在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上款(二)项及(三)项所定服务时间减少一年。

    第八条
    晋级

    一、晋升至职程的较高职等取决于通过以审查文件方式进行的开考及在相关职程内的原职等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符合下列的工作表现评核:

    (一) 如属晋升至职程的最高职等,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九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又或须在原职等服务满八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

    (二) 如属晋升至职程其馀职等,须在原职等服务满四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又或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表现评核为紧接开考前最近数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

    第四章 开考

    第九条
    一般原则

    一、开考属招聘及甄选医务行政人员职程人员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开考应于编制内职位出缺日起计两年内进行。

    三、对开考适用公职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但不影响本法律规定的适用。

    第十条
    典试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

    一、典试委员会由许可开考的主管实体以批示设立。

    二、典试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正选委员组成,并须指定两名候补委员,以便在正选委员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替代之。

    三、典试委员会成员须从医务行政人员职程的医务行政人员中委任,但经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除外。

    四、典试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职级均不得低于开考的职级。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提供工作的制度

    一、医务行政人员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服务。

    二、在正常工作制度,医务行政人员须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时。

    三、每日工作时间定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八时之间,而每日的正常工作时段不得超过八小时三十分钟。

    四、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提供工作视为超时工作。

    第十二条
    随传随到

    一、对医务行政人员可适用随传随到制度,即其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可被召唤执行职务。

    二、医务行政人员处于随传随到状况的时间表由所履行职务的单位或部门的最高负责人编订。

    第六章 报酬

    第十三条
    薪俸

    医务行政人员职程各职级人员的薪俸载于本法律的附表。

    第七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十四条
    已展开的开考

    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基于已开始及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所作的任用。

    第十五条
    职程的撤销

    撤销按照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设立的医务行政人员职程。

    第十六条
    转入的制度

    在本法律生效之日,编制内医务行政人员转入本法律附表所载的医务行政人员新职程。

    第十七条
    转入的规则

    第二职等的医务行政人员转入同一职等及职阶的医务行政人员职级。

    第十八条
    处于职程顶点的人员

    一、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处于原职程最高职等及职阶的医务行政人员,有权将在所处职级提供服务的所有时间计入晋级及晋阶所需服务时间。

    二、上款所指医务行政人员可根据本法律关于在该职程内晋级及晋阶所需的服务年数及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直接转入相对应的职级及职阶,且无须接受开考。

    三、按上款的规定经计算所需服务年数而转入相对应的职阶后,尚馀的服务时间计入晋升至下一个较高职阶所需服务时间。

    第十九条
    转入的手续

    转入根据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十条
    转入的效力

    一、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所指的转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产生效力。

    二、为晋阶及晋级的效力,转入后的医务行政人员在编制内的职程、职级及职阶内提供的服务时间,连同工作表现评核亦将予以计算。

    第二十一条
    现有个人劳动合同

    一、本法律生效前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及其续期,继续受该等合同的原有条款规范。

    二、经当事人建议并获双方同意,可选择订立受本法律规范的新个人劳动合同。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选择,应于本法律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内订立新的个人劳动合同,而新订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四、经分别考虑法定学历要求或专业资格要求,第二款所指合同按本法律附表所载的相关职程进程订立,而工作人员原有的职级及职阶维持不变。

    五、如属第二款所指的情况,其晋阶及晋级所需服务时间自新合同产生效力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人员编制

    经听取行政暨公职局的意见后,载于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附表的人员编制所指的医院行政人员组别须于本法律生效起三百六十五日内作出修订。

    第二十三条
    负担

    为实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财政负担,由登录于卫生局本身预算内存有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当有需要时,由财政局动用为此而调动的拨款支付。

    第二十四条
    废止

    废止下列规定:

    (一)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第三章;

    (二)附于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的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修改的表五,该等修改载于上述法令。

    第二十五条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所指的转入而出现的薪俸点的调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仅适用于人员的独一薪俸,有关人员有权收取一笔款项,其金额为人员于转入前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与转入后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之间的差额。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表 (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所指者) 医务行政人员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º 2.º 3.º
    3 首席顾问行政主任 730 755
    2 顾问行政主任 670 695 720
    1 首席行政主任 570 590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