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1/M号法律
八月二十九日
澳门教育制度

1991年8月29日
《第11/91/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1年7月26日通过,总督韦奇立于1991年8月16日颁布,并于1991年8月29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制定史:1991年9月3日(根据在澳门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第5条第二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73条)生效、2006年12月27日经第9/2006号法律修改

    因应澳门的发展特征和需要进行教育改革是适宜的。

    为此,必须制订一套有关教育制度的法规。

    鉴于总督的建议并经履行《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c)项的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十八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9/2006号法律

    第三十九条
    (牟利或不牟利机构)

    一、*

    二、机构处于下列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时,则被视为不牟利私立教育机构:

    a)不收取学费或任何其他费用;

    b)收取学费或任何其他费用,但所有的收入全部用作支付教育机构运作的一般费用,包括改善学习条件及教学质素的费用。

    三、不牟利私立教育机构每年度的盈馀将拨作基金,必须用于机构本身。

    四、*

    五、所有不处于本条二款所指条件的机构,被视为牟利私立教育机构。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9/2006号法律

    第四十条至第五十六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9/2006号法律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颁布

    著颁行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