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已于2019年被第20/2019号法律确认为不生效。
第11/95/M号法律
八月七日
为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许可

1995年8月7日
有效期:1995年8月7日至今
第58/95/M号法令
刑法典
《第11/95/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5年7月25日通过,总督韦奇立于1995年7月25日颁布。已被第20/2019号法律确认为不生效。

    鉴于澳门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的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c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赋予总督在新《澳门刑法典》范围内,就刑罚之延长及保安处分与有关前提之事宜之立法许可。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上条所指许可之意义及范围如下:

    一、建立一刑事体系,使公正得以实现、法益受保护、基本权利获得保障、社会安定得以维持,以及使不法分子能重新纳入社会;

    二、确立原则上仅对不可归责者方科处剥夺自由之保安处分之解决方法;

    三、借着延长刑罚制,解决具有危险性之可归责者之问题;

    四、明确订定保安处分及有关前提,禁止以类推订定危险性状态或确定与危险性状态相应之保安处分。

    第三条
    (期限)

    本立法许可自公布之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有效。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