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01号法律
修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法律制度》

2001年8月13日
《第12/200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1年7月31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8月6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1年8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

    在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内容如下:

    “f)因第三人作出的行为,经考虑受害人在有关行为作出前或作出时的行为,以及受害人与行为人之关系或受害人与行为人的活动圈子之关系,尤其是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后,证实纯属因受害人之个人原因而非工作原因所引致者,即使是在受害人从事职业活动时发生者亦然。”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