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01号法律 中华文库
第12/2001号法律 修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法律制度》 2001年8月13日 |
《第12/200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1年7月31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8月6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1年8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
在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内容如下:
“f)因第三人作出的行为,经考虑受害人在有关行为作出前或作出时的行为,以及受害人与行为人之关系或受害人与行为人的活动圈子之关系,尤其是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后,证实纯属因受害人之个人原因而非工作原因所引致者,即使是在受害人从事职业活动时发生者亦然。”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