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10号法律 中华文库
第12/2010号法律 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 2010年9月6日 |
《第12/201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0年8月1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0年8月25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0年9月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标的
本法律订定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的特别职程制度。
适用范围
一、本法律适用于在教育暨青年局辖下的公立学校任职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教师及教学助理员。
二、本法律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及机构任职的上款所指教育阶段的教师及教学助理员。
第二章 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
第一节 教师职程
职称、架构及薪俸
一、设立下列职程:
(一)中学教育一级教师;
(二)中学教育二级教师;
(三)中学教育三级教师;
(四)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一级教师;
(五)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二级教师。
二、上款所指的职程均设有十一个职阶,有关薪俸点分别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及表五。
职务内容
一、在不影响以下数款规定适用的情况下,教师拥有学术及教学自主权,并须承担其专业责任。
二、教师须配合教育政策,并按照课程规划及学校发展规划依法开展其教学活动。
三、下列为教师的职务:
(一)教学职务;
(二)非教学职务;
(三)个人专业发展。
四、教学职务尤指:
(一)制订课程与教学计划:
(1)编写教学大纲、学年教学计划,以及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
(2)根据学生的需要订定教学目标及有利于达至既定教学目标的教学活动及授课计划;
(3)计划及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教育活动;
(二)实施课堂教学:
(1)按授课计划齐备所需的教学资源,运用教学技巧,向学生传授知识及技能,激发学生主动学习,促进课堂互动,协助学生发展多元能力;
(2)运用多元方式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效,辅助有困难的学生;
(3)使学生掌握有效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三)执行课堂管理:
(1)确保学生在安全的教学环境进行学习活动;
(2)营造互助、团结的班级气氛;
(3)促进学生主动遵守纪律;
(四)实施学生评核:
(1)参与评核会议,就学生评核工作提供意见;
(2)运用多元评核,评估学生的学习表现,为不同能力的学生提供深化或补救的教学辅助。
五、非教学职务尤指:
(一)参与学校行政、教学管理、辅导及班务等工作,与学校领导机关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务;
(二)关注学生的个人成长,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并给予学生心理、升学及就业方面的辅导;
(三)推动及参与家校合作的活动和与外界的联系与合作,以促进学校发展。
六、个人专业发展尤指:
(一)参与发展教育专业能力的活动;
(二)组织专业交流活动,进行教育研究。
入职
一、具备下列任一资格者,可进入中学教育一级教师职程第一职阶:
(一)具有包含师范培训在内的属中学教育范畴且与主要任教学科领域相关的学士学位;
(二)具有与主要任教学科领域相关的学士学位,同时具有中学教育范畴的师范培训。
二、下列者可进入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一级教师职程第一职阶:
(一)如任职幼儿教育教师,须具备下列任一资格:
(1)具有包含师范培训在内的属幼儿教育范畴学士学位;
(2)具有学士学位,同时具有幼儿教育范畴的师范培训;
(二)如任职小学教育教师,须具备下列任一资格:
(1)具有包含师范培训在内的属小学教育范畴学士学位;
(2)具有学士学位,同时具有小学教育范畴的师范培训。
三、特殊教育教师须具备下列任一资格:
(一)具有包含师范培训在内的属特殊教育范畴学士学位;
(二)具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资格,同时具有教育暨青年局认可的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四、具有与主要任教学科领域相关的学士学位者,可进入中学教育二级教师职程第一职阶。
特别要件
一、教师须具备以下数项所指的、并经执行卫生当局职能的医生验证的身体及心理要件:
(一)藉适当的医生检查证明,证实无任何妨碍从事教学工作或因担任教学工作而可能导致恶化的创伤或疾病;
(二)身体上的缺陷并不妨碍担任教师职务,只要该身体上的缺陷与投考人拟投考的教学工作组别或教师所属的教学工作组别的任职要件不相抵触;
(三)无任何可危及与学生关系,妨碍担任教学工作或对之造成困难,又或因担任教学工作而可能导致恶化的人格特征或神经精神方面的异常或病状者。
二、经执行卫生当局职能的医生验证存在药物依赖者,可被禁止担任教师职务。
晋阶
一、教师职程的晋阶取决于下列要件,但不影响第十八条规定的适用:
(一)服务时间;
(二)工作表现评核;
(三)专业发展。
二、在教师职程内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在原职阶的服务时间及完成专业发展活动的最低时数须分别符合下列规定,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工作表现评核的评语须不低于“满意”:
(一)晋升至第二职阶,两年及六十小时;
(二)晋升至第三职阶、第四职阶、第五职阶、第六职阶或第七职阶,均为三年及九十小时;
(三)晋升至第八职阶、第九职阶、第十职阶或第十一职阶,均为四年及一百二十小时。
三、如教师完成上款所指专业发展活动的时数,且其工作表现评核的评语不低于“十分满意”,则上款(三)项所定的服务时间减少一年。
四、下列期间不计入在职程内晋阶的服务时间:
(一)以派驻、征用或定期委任方式提供在教育体系外服务的期间,但法律规定有关服务等同教学服务者除外;
(二)无薪假;
(三)扣除年资的期间;
(四)法律规定不为晋阶效力而计算的其他期间。
五、上数款所指的工作表现评核及专业发展活动由专有法规规范。
六、在上款所指的规范专业发展活动的法规生效前,为晋阶的效力,豁免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要件。
第二节 教学助理员职程
职称、架构及薪俸
教学助理员职程设有八个职阶,有关薪俸点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表六。
职务内容
教学助理员尤具下列职务:
(一)配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完成学校指派的工作;
(二)了解教师的教学计划与教学活动,协助其完成工作;
(三)遵守学校订定的工作指引,对设施设备、教具进行管理和维护;
(四)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内进行学习活动;
(五)协助教师处理学生的情绪、行为及问题;
(六)参与会议,对学校发展或课程计划提出建议;
(七)协助教师加强家校合作。
入职
进入教学助理员职程第一职阶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
晋阶
一、在教学助理员职程内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在原职阶的服务时间须符合下列规定,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工作表现评核的评语须不低于“满意”:
(一)晋升至第二职阶、第三职阶、第四职阶或第五职阶,均为四年;
(二)晋升至第六职阶、第七职阶或第八职阶,均为五年。
二、如教学助理员的工作表现评核的评语不低于“十分满意”,则上款(二)项所定的服务时间减少一年。
三、教学助理员的工作表现评核适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的一般制度。
第三章 开考
招聘及甄选
一、开考属招聘及甄选教师及教学助理员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教师及教学助理员的招聘及甄选适用公务人员职程的一般规定,但不影响以下数条规定的适用。
内部特别开考
一、具备师范培训的中学教育二级教师,可投考进入中学教育一级教师职程的相对应职阶。
二、中学教育三级教师可投考进入中学教育一级教师职程的相对应职阶,但须取得下列资格:
(一)具有师范培训者,须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
(二)不具师范培训者,须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及师范培训。
三、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二级教师,可投考进入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一级教师职程的相对应职阶,但须取得下列资格:
(一)具有师范培训者,须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
(二)不具师范培训者,须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及师范培训。
四、属上数款规定的情况,任用应以与该教师在原有职阶相对应的职阶为之。
五、为中学教育一级教师职程或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一级教师职程晋阶的效力,在原职程原有职阶所累积的晋阶条件不予计算。
招聘的前提
一、在招聘中学教育教师时,须招聘一级教师。
二、仅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招聘中学教育二级教师:
(一)在第一款所指的开考中未有合资格或合格的投考人;
(二)须招聘专科教师教授科技、艺术等特殊科目。
禁止招聘
一、中学教育三级教师职程以及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二级教师职程仅适用于本法律生效之日现职人员的转入,该等职程于部门人员表内相关职位出缺时撤销。
二、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禁止招聘中学教育三级教师以及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二级教师。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已展开的开考
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基于已开始及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所作的任用。
教师的转入制度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属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附表所载的第一至第三级和第五至第八级专业资格的人员,按以下数款的规定转入新职程。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学教育教师,转入中学教育一级教师职程:
(一)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并完成师范培训;
(二)具有高等专科学位或同等学历,且属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附表所载的第一级专业资格者。
三、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但不具师范培训的中学教育教师,转入中学教育二级教师职程。
四、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且具师范培训的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教师,转入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一级教师职程。
五、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符合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的中学教育教师,转入中学教育三级教师职程。
六、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符合第四款规定的条件的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教师,转入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二级教师职程。
七、按上数款规定转入新职程者,其于新职程的职阶根据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前并为晋阶效力而计算的服务时间及下列的规定确定,但不影响下条规定的适用:
(一)服务时间少于两年者,转入第一职阶;
(二)服务时间满两年但少于五年者,转入第二职阶;
(三)服务时间满五年但少于八年者,转入第三职阶;
(四)服务时间满八年但少于十一年者,转入第四职阶;
(五)服务时间满十一年但少于十四年者,转入第五职阶;
(六)服务时间满十四年但少于十七年者,转入第六职阶;
(七)服务时间满十七年但少于二十一年者,转入第七职阶;
(八)服务时间满二十一年但少于二十五年者,转入第八职阶;
(九)服务时间满二十五年但少于二十九年者,转入第九职阶;
(十)服务时间满二十九年但少于三十三年者,转入第十职阶;
(十一)服务时间满三十三年或以上者,转入第十一职阶。
八、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服务时间只计算在教师职程任职的时间,在其他职程的服务时间不予计算。
九、在本法律生效后,经计算按上数款规定转入相应职阶所需的服务年数后尚馀的服务时间,计入晋升至下一个较高职阶所需的服务时间。
十、在本法律生效后,为晋阶的效力,在上款所指的尚馀服务时间所对应的期间内,豁免对工作表现评核及专业发展方面的要求。
晋阶的特别制度
一、上条第二款(二)项所指的教师晋升至新职程的第十一职阶,须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
二、根据上条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规定转入新职程的教师,如具有高等专科学位但不具师范培训者,须取得师范培训方可晋升至第十一职阶。
三、根据上条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规定转入新职程的教师,如具有高等专科以下学历及师范培训者,须取得高等专科或以上学位方可晋升至第十及十一职阶,但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属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附表所载的第三级专业资格者除外。
四、根据上条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规定转入新职程的教师,如具有高等专科以下学历且不具师范培训者,须取得高等专科或以上学位及师范培训,方可晋升至第十及十一职阶。
五、在本法律生效后,为适用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在新职程的服务时间不予计算,但不影响上条第七款至第九款规定的适用。
教学助理员的转入制度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属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附表所载的第十级专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任一要件者,转入教学助理员职程:
(一)具备高中毕业学历者;
(二)不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但在原职程服务满五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评语。
二、按上款规定转入新职程者,其于新职程的职阶根据本法律生效之日前并为晋阶效力而计算的服务时间及下列的规定确定:
(一)服务时间少于四年者,转入第一职阶;
(二)服务时间满四年但少于八年者,转入第二职阶;
(三)服务时间满八年但少于十二年者,转入第三职阶;
(四)服务时间满十二年但少于十六年者,转入第四职阶;
(五)服务时间满十六年但少于二十一年者,转入第五职阶;
(六)服务时间满二十一年但少于二十六年者,转入第六职阶;
(七)服务时间满二十六年但少于三十一年者,转入第七职阶;
(八)服务时间满三十一年或以上者,转入第八职阶。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服务时间只计算在具最基本学历的服务人员职程任职的时间,在其他职程的服务时间不予计算。
四、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属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附表所载的第十级专业资格的人员未符合第一款所指要件者,一旦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或在原职程服务满五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评语,可向部门最高领导申请转入教学助理员职程。
五、上款人员于转入新职程前继续任职于原职程,其在原职程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在该职程内晋阶所需服务时间。
转入的手续
一、工作人员须于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向所属部门提交关于转入新职程所需资格的证明文件,但已附入个人档案者除外。
二、上条和第十七条所指的编制人员的转入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而有关名单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
三、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的人员,只须在合同文书上作简单附注。
转入的效力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至第六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转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产生效力。
二、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转入,经部门最高领导批准有关申请,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作出公布当日起产生效力。
教育暨青年局人员编制
载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涉及教学人员组别的人员编制须在听取行政暨公职局意见后,于本法律生效起计三百六十五日内透过行政命令修订。
教育助理员及具文凭的辅导员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属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附表所载的第四级专业资格的人员的薪俸点,按第一职阶、第二职阶及第三职阶分别为265点、285点及320点;教育助理员及具文凭的辅导员的职程于相关职位出缺时撤销。
二、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禁止招聘上款所指的人员。
三、撤销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附表所载的临时教育助理员及具文凭的临时辅导员的职程。
服务时间
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尤其是退休、抚恤及公积金制度的效力,上数条所指人员提供服务的时间均予计算,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师范培训的认可
教育暨青年局负责认可进入或转入教师职程所需的师范培训。
评语的对应
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经十一月一日第67/99/M号法令核准的《教育暨青年局教学人员通则》中提及的评语“良”等同于“满意”。
补充法例
本法律未有明确规范的事宜补充适用公务人员职程制度的规定。
负担
为实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财政负担,由登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的适当项目承担。
废止
废止下列规定:
(一)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
(二)经十一月一日第67/99/M号法令核准的《教育暨青年局教学人员通则》第七条。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不影响以下各款的规定。
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自经十一月一日第67/99/M号法令核准的《教育暨青年局教学人员通则》第十四条第三款所指的规范评核程序的法规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转入和为此作出的附注修改而出现的薪俸点调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仅适用于人员的独一薪俸,有关人员有权收取一笔款项,其金额为人员于转入前所处级别、阶段或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与转入后所处职程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之间的差额。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表一 (第三条第二款所指者)
职程 | 第一职阶 | 第二职阶 | 第三职阶 | 第四职阶 | 第五职阶 | 第六职阶 | 第七职阶 | 第八职阶 | 第九职阶 | 第十职阶 | 第十一职阶 |
---|---|---|---|---|---|---|---|---|---|---|---|
中学教育一级教师 | 440 | 455 | 490 | 515 | 540 | 575 | 615 | 655 | 680 | 720 | 765 |
表二 (第三条第二款所指者)
职程 | 第一职阶 | 第二职阶 | 第三职阶 | 第四职阶 | 第五职阶 | 第六职阶 | 第七职阶 | 第八职阶 | 第九职阶 | 第十职阶 | 第十一职阶 |
---|---|---|---|---|---|---|---|---|---|---|---|
中学教育二级教师 | 430 | 455 | 485 | 505 | 525 | 555 | 590 | 625 | 650 | 690 | 735 |
表三 (第三条第二款所指者)
职程 | 第一职阶 | 第二职阶 | 第三职阶 | 第四职阶 | 第五职阶 | 第六职阶 | 第七职阶 | 第八职阶 | 第九职阶 | 第十职阶 | 第十一职阶 |
---|---|---|---|---|---|---|---|---|---|---|---|
中学教育三级教师 | 360 | 370 | 385 | 400 | 420 | 440 | 465 | 500 | 530 | 595 | 660 |
表四 (第三条第二款所指者)
职程 | 第一职阶 | 第二职阶 | 第三职阶 | 第四职阶 | 第五职阶 | 第六职阶 | 第七职阶 | 第八职阶 | 第九职阶 | 第十职阶 | 第十一职阶 |
---|---|---|---|---|---|---|---|---|---|---|---|
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一级教师 | 440 | 455 | 485 | 505 | 525 | 555 | 590 | 625 | 650 | 690 | 735 |
表五 (第三条第二款所指者)
职程 | 第一职阶 | 第二职阶 | 第三职阶 | 第四职阶 | 第五职阶 | 第六职阶 | 第七职阶 | 第八职阶 | 第九职阶 | 第十职阶 | 第十一职阶 |
---|---|---|---|---|---|---|---|---|---|---|---|
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二级教师 | 360 | 370 | 380 | 390 | 405 | 420 | 440 | 470 | 500 | 565 | 630 |
表六 (第八条所指者)
职程 | 第一职阶 | 第二职阶 | 第三职阶 | 第四职阶 | 第五职阶 | 第六职阶 | 第七职阶 | 第八职阶 |
---|---|---|---|---|---|---|---|---|
教学助理员 | 260 | 280 | 300 | 320 | 340 | 360 | 380 |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