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008号法律
修改第3/2000号法律《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

2008年10月27日
《第13/200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8年9月22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8年10月16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8年10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3/2000号法律

    第3/2000号法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八条
    任期的开始及终止

    一、〔……〕

    二、〔……〕

    三、如选任或委任议员出缺,应分别于出缺后一百八十日及九十日内填补,但在该等期限内适值任期结束者除外。

    四、〔……〕

    五、〔……〕

    第十五条
    职务的中止

    议员一旦被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则可根据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七-A条规定被中止职务。

    第二十七条
    刑事程序的许可

    一、不妨碍上条及第二十七-A条规定,议员在特区内被提起刑事程序,在下列情况下,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应将该事实通知立法会,由立法会决定是否中止有关议员的职务,但倘属现行犯,且该罪的刑罚上限为超逾三年徒刑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一)〔……〕

    (二)〔……〕

    二、〔……〕

    三、〔……〕

    四、〔……〕

    五、〔……〕

    (一)〔……〕

    (二)〔……〕”


    第二条 第3/2000号法律的新增条文

    于第3/2000号法律增加第二十七-A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七-A条
    刑事程序的特别制度

    一、如议员因故意犯罪且该罪的刑罚上限为五年或以上徒刑而在特区内被提起刑事程序,并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及(二)项被确定控诉,则其议员职务的中止属强制性,并于接到审理有关案件的法官通知后开始生效。

    二、接到上款所指法官的通知后,经听取章程及任期委员会意见,全体会议得视乎情节将议员职务的中止限制在被认为与职务的担任及刑事程序的进行较配合的时间内。

    三、上款规定的中止得于接到法官有关通知后延长,但须遵守上款规定。”


    第三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