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018号法律
修改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

2018年12月17日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今
《第13/201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12月14日签署,并于2018年12月1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3/2004号法律

    第12/2008号法律修改、第39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以及第11/2012号法律修改的第3/2004号法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附件一修改如下:

    第八条
    组成

    一、[……]

    二、[……]

    三、附件一所指的第四界别中的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为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设立的市政机构下设的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市政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代表。

    第十四条
    自行选举产生

    一、选委会委员中立法会议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及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分别由该届立法会议员、该届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及在任市政机构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二、[……]

    三、[……]

    四、上款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市政机构成员。

    第二十九条
    委员名单的公布及名册

    一、[……]

    (一)[……]

    (二)由管委会或其解散后,由行政长官公布替补产生的选委会委员名单、第十四条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委员名单。

    二、[……]

    三、[……]

    四、[……]

    第三十一条
    委员资格的丧失与替补

    一、[……]

    二、[……]

    (一)[……]

    (二)[……]

    (三)如丧失资格者是立法会议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或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须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产生相应人数的选委会委员;

    (四)[……]

    三、[……]


    附件一
    (第八条第二款所指)
    选委会委员界别、界别分组和名额分配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十四人;

    (四)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二人。”


    第二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

    本法律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上条对现届选委会的组成及任期不产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