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19号法律
巩固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资源

2019年8月12日
《第14/201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9年7月30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9年8月2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19年8月1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旨在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来源,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运作。

    第二条 预算执行结馀的扣除

    一、为适用上条的规定,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央预算执行结馀的百分之三,将构成社会保障基金本身预算的年度收入,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二、如基本储备金额未达第8/2011号法律《财政储备法律制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且无法以超额储备拨款补足有关差额,政府应为此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央预算执行结馀扣除所需金额;倘有剩馀差额,则以此差额计算上款规定的金额。

    三、以上两款所指金额的转入按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程序及期间进行。

    第三条 修改第8/2011号法律

    第8/2011号法律第六条修改如下:

    第六条
    财政储备的资金来源及转入

    一、〔……〕

    (一)经作出法定扣除后的每一财政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结馀,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二)〔……〕

    二、如无法以超额储备拨款补足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储备金额,则从中央预算执行结馀中拨出所需补足款项后才针对该结馀作上款(一)项所指的扣除。

    三、政府须按照第四条第二款及上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上两款所指的资金转入相关的财政储备。”


    第四条 时间上的适用

    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自二零一八财政年度起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央预算执行结馀。

    第五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