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001号法律
不动产的转让预约和抵押预约

2001年9月3日
《第15/200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1年7月31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8月22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1年9月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法律名称及法定结构

    具买卖预约及设定意定抵押权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简称“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是指具混合内容的、必须兼备且只能具备下列法律关系的典型三方合同:

    (一) 双方订立的不动产买卖预约;

    (二) 与作为借用人的预约买受人订立的、提供资金以便其 取得作为预约买卖标的的不动产的消费借贷;

    (三) 贷与人和借用人订立的、在作为预约买卖标的的不动产之上为贷与人而设定的用作担保消费借贷的意定抵押权的预约。

    第二条 方式

    一、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系以简单私文书签订。

    二、立约人的签名须经公证认定。

    三、如任一立约人为法人,其代理人的身分及权力须按照一般规定加以证实。

    第三条 效力

    一、将物权效力给予第一条所指合同的预约,必须作出《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所指的明示意思表示及有关登记。

    二、《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

    三、贷与人有权代位行使借用人以遵守预约的买受人的身分针对违反预约的出卖人所享有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四条 登记

    一、第一条(一)项及(三)项所指的事实必须登记,该等登记须以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为依据同时作出。

    二、登记须按照《物业登记法典》第二条第一款f项的规定,并为产生该条文的效力而分别透过转让预约及设定负担预约的登录作出。

    三、上款所指任一登录的摘录,除应载有《物业登记法典》第八十八条所指的一般事项及第九十条第一款d项所指的特别事项外,尚应载有下列事项:

    (一) 所登录的事实是由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产生,而该合同是根据本法所定的制度签订;

    (二) 所有立约人的认别资料及签订该合同的日期。

    四、由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产生的抵押权预约的登录摘录,尚应载有经作出适当配合后的《物业登记法典》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特别事项。

    五、注销取得预约的登录,须经贷与人事先以书面许可,其签名须经当场认定。

    六、本约合同所载的取得及抵押权的登记,是在有关预约的登录上以附注方式作出。

    第五条 本约合同

    一、买卖本约合同及设定抵押权的本约合同必须一并签订,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二、非与具抵押权设定的本约合同一并签立的买卖本约合同对贷与人不产生效力。此外,没有出具抵押凭证,且没有同时为其申请登记者,有关取得不获接受登记。

    三、倘贷与人已作出书面许可或倘证明抵押预约登录已透过贷与人的声明书或有关借贷金额全数的受领证明作出注销者,则上款规定不适用,但本款所指的任一情况均须在买卖公证书中载明。

    四、上款所指许可和声明书的签名须经公证认定。

    五、设定意定抵押权的本约合同,尚可用作担保贷与人和借用人在签订该合同前协议的其他信贷服务项目。

    第六条 税务义务及登记手续费

    一、对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只征收印花税;该印花税是按照《印花税规章》的规定征收。

    二、登记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所载的有关的事实,须按照物业登记手续费表缴纳手续费。

    第七条 以往的情况

    一、本法律适用于以往订立的符合第一条所指要件而尚未完全履行的所有合同,但须遵守以下两款的特别规定。

    二、将物权效力给予以往订立的合同所载的买卖预约及设定意定抵押权预约,必须符合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有关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文件作出,而立约人的签名须经公证认定。

    三、但第一款的适用取决于透过补充声明,办妥倘需的《物业登记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所要求的事宜。

    第八条 补充法律

    民法典》及《物业登记法典》的规定,如不与本法所定法律制度的特别性质相抵触,则适用于该法律制度。

    第九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