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018号法律
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

2018年12月27日
《第15/201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12月19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8年12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旨在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及规范与该法律制度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条 终止发出许可

    终止发出从事离岸业务的许可。

    第三条 税务优惠的特别规定

    一、就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取得的知识产权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所产生的收益,离岸机构不再享有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a项规定的税务优惠。

    二、就上款所指收益,离岸机构不再获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交声明的免除,且须按照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方式申报。

    三、就本法律生效后取得的动产或不动产,离岸机构不再享有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c、d项以及e项iii)分项规定的税务优惠。

    四、本法律生效后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离岸机构领导人员及专门技术人员,不再享有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税务优惠。

    五、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四款于本法律生效后不再适用。

    第四条 许可的失效

    一、现有从事离岸业务的许可,如在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前未失效或未被废止,则自该日起失效。

    二、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须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从事离岸业务的许可因上款规定而失效的离岸机构名单。

    三、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及澳门金融管理局须将离岸机构的许可失效或被废止的事实通知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四、收到上款所指通知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依职权在离岸机构的设立文件的登记中作出附注,以注明从事离岸业务的许可失效或被废止以及相关日期。

    第五条 豁免

    从事离岸业务的许可根据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的规定失效或在上条第一款所指日期失效时,如离岸机构在失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申请更改商业名称及所营事业,则无须缴付有关的税项、费用、公证及商业登记手续费。

    第六条 废止

    废止构成离岸业务法律制度的以下法规:

    (一)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

    (二)第236/GM/99号批示;

    (三)第237/GM/99号批示;

    (四)第20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五)第323/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七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第六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