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2号法律
修改第6/96/M号法律

2002年2月11日
《第2/200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2年1月29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2年2月6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2年2月1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6/96/M号法律

    一、第五条增加一f)项,内容如下:

    f) 违法者利用消费者的游客身份,尤其透过旅游从业员的合作。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八条
    货物方面之欺诈

    一、在不影响贸易习惯及常规下,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货物者,倘在交易关系上存有欺骗消费者的意图,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a) 将假造、伪造或价值已降低之货物作为真实、未经变更或完好之货物;或

    b) 与所声称之货物具有或外显之性质、质量及数量相比,性质不同、质量较次、数量较少之货物。

    二、属过失之情况,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六十日罚金。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