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8/M号法律
八月十五日
法律和法院的运用

1988年8月15日
《第21/88/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88年7月28日通过,总督文礼治于1988年8月3日颁布,并于1988年8月15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法律咨询和法律保障权,在澳门法制内只在法律辅导和法律援助方面有载明,这点对于澳门的社会情况已不合时宜。

    透过本法律,拟订定应予推展的关于法律咨询和法律保障的法律运用管制制度,并以补充法例将之付诸实现。

    综上所述;

    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a项之规定,立法会合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概则

    第一条
    (目的)

    法律和法院运用制度之目的,是使任何人不因本身的社会或文化条件又或因经济能力不足而有困难或受阻去认识、取得或维护本身的权利。

    第二条
    (构思)

    上条所指目的将透过法律咨询和法律保障的系统化工作和机制予以推行。

    第三条
    (责任和负担)

    一、法律和法院的运用是政府和法律专业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机构透过设定合作的一项共同责任。

    二、参与法律和法院运用制度的法律专业人士的适当报酬由政府确保。

    第四条
    (服务)

    法律和法院运用制度将为向使用者提供有质素和有效率的服务而运作。

    第四-A条*
    (法律和法院的运用)

    一、所有人均有权运用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任何程序及在有关程序的任何阶段中即使以证人、声明人或嫌犯身份亦可得到律师的帮助,以及获得司法补救;不得因经济资源不足而拒绝实现公正。

    二、所有人均有权取得法律资讯和法律咨询、在法院被代理及由律师在没有和无需展示事先授权书的情况下陪同面对任何公共当局,特别是司法当局和刑事调查当局,不论其相对于有关当局的地位为何。

    * 附加 - 请查阅:第1/2009号法律

    第二章 法律咨询

    第五条
    (目的)

    为着更好地行使权利及遵守法定义务之目的,政府应透过中、葡文刊物及其它传播方式,长期及有计划地举办关于使人认识法律和法制的活动。

    第三章 法律保障

    第六条
    (形式)

    法律保障具有法律问讯和法律辅导的形式。

    第七条
    (受益人范围)

    一、显示无足够经济能力负担因法律专业人士向其提供服务的报酬及全部或局部支付诉讼案的一般费用的个人,有权取得法律保障。

    二、*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12号法律

    第四章 法律问讯

    第八条
    (形式)

    透过司法事务室,政府将与在本法区注册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机构合作,确保以认为最适宜的形式提供法律问讯服务。

    第九条
    (报酬)

    按照上条规定所提供的服务将根据与法律专业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机构所订合约条款予以报酬。

    第五章 法律辅导

    第十条及第十一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41/94/M号法令

    第十二条
    (特别制度)

    除上款所指制度外,得设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律辅导形式。

    第十三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12号法律

    第六章*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12号法律

    一九八八年七月廿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日颁布

    著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