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020号法律
修改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

2020年12月30日
《第26/202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0年12月3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9/2002号法律

    第1/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9/2002号法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十条
    安全委员会的组成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民航局局长;

    (七)海事及水务局局长。

    二、〔……〕

    (一)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

    (二)〔……〕

    (三)〔……〕

    (四)〔……〕

    (五)〔……〕

    (六)〔……〕

    (七)惩教管理局局长;

    (八)〔……〕

    (九)〔……〕

    (十)〔……〕

    三、〔……〕

    四、〔……〕

    五、〔……〕

    六、〔……〕

    第十三条
    内部保安体系的组成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体系由下列公共机构组成:

    (一)警察总局;

    (二)海关;

    (三)治安警察局;

    (四)消防局;

    (五)司法警察局;

    (六)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七)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

    (八)民航局,但限于空中交通安全范畴;

    (九)海事及水务局,但限于行使海事当局权力;

    (十)惩教管理局,但限于监务或监务技术范畴。

    二、如其他公共机构按照第七条(十)项规定的应变计划参与已启动的民防架构,亦被视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

    一、保安部队由上条第一款(三)项、(四)项、(六)项及(七)项所指的公共机构组成。

    二、保安部门由上条第一款(一)项、(二)项、(五)项及(十)项所指的公共机构组成。

    第十五条
    联合行动指挥官

    一、如内部保安威胁的严重程度导致须动用多个实体时,经行政长官批示启动联合行动,并由联合行动指挥官领导和指挥。

    二、保安司司长担任联合行动指挥官,但行政长官另有指定者除外。

    三、联合行动指挥官可在评估当前危机的特征后,将联合行动指挥的职权,授予具有适当技术及行动能力的行动负责人,从而作出有效的应对及恢复正常秩序。

    四、[原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禁用名称、标志或制服

    禁止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使用可能与第十三条所指的公共机构所使用的名字、名称、标志、徽号、制服或任何识别标志产生混淆的名字、名称、标志、徽号、制服或识别标志。”


    第二条 更新提述

    一、所有在法律或规章条文中对“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的提述,视为对“组成内部保安体系的公共机构”的提述。

    二、第9/2002号法律第六条第二款中对“部队或部门”的提述,视为对“公共机构”的提述。

    三、第9/2002号法律中对“联合指挥”的提述,视为对“联合行动指挥”的提述。

    四、第9/2002号法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对“联合指挥的指挥官”的提述,视为对“联合行动指挥官”的提述。

    第三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