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民国法规,可参见勋章条例奖章条例
第28/2001号行政法规
勋章、奖章和奖状

2001年11月19日
《第12/2001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11月8日制定,并于2001年11月1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2022年6月13日经第24/2022号行政法规修改及重新公布。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勋章、奖章和奖状及设立的目的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以下勋章、奖章和奖状:

(一)荣誉勋章;

(二)功绩勋章;

(三)杰出服务奖章;

(四)奖状。

二、勋章、奖章和奖状是用以表扬在个人成就、社会贡献或服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方面有杰出表现的在生或已去世的人士。

三、上款的规定经作出适当配合后,适用于公共或私人实体。

第二条 荣誉勋章

一、荣誉勋章是用以表扬在本地或外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形象和声誉有杰出贡献的人士或实体,又或在任何领域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士或实体。

二、按照有关人士或实体贡献的重要性,分别授予下列等级的荣誉勋章:

(一)大莲花荣誉勋章;

(二)金莲花荣誉勋章;

(三)银莲花荣誉勋章。

第三条 功绩勋章

功绩勋章的种类如下:

(一)专业功绩勋章——用以表扬在从事任何专业活动方面有杰出或卓越表现的人士或实体;

(二)工商功绩勋章——用以表扬在工商业有卓越和杰出表现的人士或实体,又或对工商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士或实体;

(三)旅游功绩勋章——用以表扬在推动和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业方面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或实体;

(四)教育功绩勋章——用以表扬在从事教育事业方面有杰出或卓越表现的人士或实体;

(五)文化功绩勋章——用以表扬在发展艺术和文化事业方面有积极贡献的人士或实体;

(六)仁爱功绩勋章——用以表扬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方面有杰出贡献的人士或实体;

(七)体育功绩勋章——用以表扬在国际、区域或全国性的体育赛事中取得佳绩或在体育方面值得嘉奖的人士或实体。

第四条 杰出服务奖章

杰出服务奖章是用以表扬在执行职务、参与应对公共事件或社会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人士或实体,其种类如下:

(一)英勇奖章——授予在执行职务或参与应对公共事件时表现出牺牲和勇敢的精神,以及献身于崇高事业者;

(二)劳绩奖章——授予在执行职务时表现出素质卓越、恪尽职守,并具热忱和奉献精神者;

(三)社会服务奖章——授予在开展有益社会和共同福祉的工作时有积极贡献,以及具无私奉献精神者。

第五条 奖状

奖状是用以表扬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声誉、发展或社会进步有突出贡献而应特别受公众尊敬和重视的人士或实体,其种类如下:

(一)功绩奖状——授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声誉、发展或社会进步有重要贡献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实体;

(二)荣誉奖状——授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声誉、发展或社会进步有重要贡献的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实体。

第六条 授予的权限

授予勋章、奖章和奖状是行政长官的专属权限。

第七条 发起及建议

一、行政长官可主动,又或应主要官员或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授予勋章、奖章和奖状。

二、如属上款所指由主要官员或提名委员会建议授予的情况,建议实体应向行政长官提交建议书,其内应载明相关理由。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

一、提名委员会由最多十一名成员组成,有关成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委任。

二、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不超过两年,可续期。

三、主席由提名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

四、提名委员会成员有权因出席委员会会议而依法收取出席费。

五、提名委员会可设一名秘书,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并订定报酬。

六、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并负责处理提名委员会运作所需的文书工作及执行主席交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授予和颁授的方式

一、勋章、奖章和奖状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授予。

二、如行政长官决定以公开仪式颁授勋章、奖章和奖状,则仪式由行政长官或获其授权的主要官员主持。

三、勋章、奖章连同证书授予,证书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盖上澳门特别行政区钢印。

四、奖状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盖上澳门特别行政区钢印。

第十条 别针

获颁授勋章人士可以佩戴一枚专门的别针。

第十一条 勋章、奖章和奖状使用权的丧失

一、在获奖者不配接受获颁发的勋章、奖章或奖状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在保障获奖者自辩权的程序展开后,可在说明理由下决定获奖者丧失使用勋章、奖章和奖状的权利。

二、勋章、奖章和奖状使用权的丧失,须登记于有关档案内。

第十二条 铸造材料与式样

一、勋章和奖章由铜铸造。

二、勋章、奖章和奖状,以及第九条第三款所指证书和第十条所指别针的式样,以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第十三条 对提名委员会的辅助

行政长官办公室负责勋章、奖章和奖状的授予、丧失、登记等程序事宜,尤其是为每一获奖者开立档案并维护和保存有关档案,以及在政府总部事务局协助下向提名委员会提供行政及财政辅助。

第十四条 负担

执行本法规所引致的负担,由财政局为此目的而动用的拨款支付。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