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5号法律
修改《所得补充税规章》

2005年7月18日
《第4/200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5年7月7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5年7月1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5年7月1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三)项的规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所得补充税规章》

    一、废止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通过的《所得补充税章程》的第七条第二款。

    二、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通过的《所得补充税章程》的第八条修改如下:

    第八条
    (附加及整数)

    一、对于所得补充税的税额,无任何附加。

    二、所得补充税及其分期给付的税额,以元为整数。


    第二条 修改《所得补充税规章》的附表

    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通过的《所得补充税章程》的第七条所指的附表修改如下 :

    可课税的年收益 百分比
    收益至32,000.00元 豁免
    累进超出所指金额:
    由32,001.00元至65,000.00元 3%
    由65,001.00元至100,000.00元 5%
    由100,001.00元至200,000.00元 7%
    由200,001.00元至300,000.00元 9%
    300,000.00元以上 12%

    第三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且对自二零零四年财政年度起所得的收益产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