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8号法律
废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号法令有关刑事诉讼及刑事性质的规定

2008年6月2日
《第4/200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8年5月20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8年5月2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8年6月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废止

    废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号法令第十四条g项、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