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9号法律
修改印花税缴税总表

2009年5月18日
《第4/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4月15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4月20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9年4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四十二条

    附于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通过的《印花税规章》内的《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四十二条修改如下:

    条文编号 征税范围 税率 缴税方式
    42. 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至二百万元 百分之一 凭单
    二百万元以上至四百万元 百分之二 凭单
    四百万元以上 百分之三 凭单
    加上第十五条的印花税。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书或行为种类而定出的印花税,但属规章第五十一条第三款b项所指之预约合同者除外。

     

    第二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

    本法律自公布日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