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20号法律
修改第11/2009号法律《打击电脑犯罪法》

2020年4月27日
经重新公布的第11/2009号法律
《第6/202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0年4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1/2009号法律

    第13/2019号法律修改的第11/2009号法律第十二条及第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
    刑罚的加重

    一、如本法律规定的犯罪的标的为下列实体或机构在其业务中所使用的电脑数据资料或电脑系统,则刑罚的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一)第13/2019号法律《网络安全法》所规定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

    (二)第22/2000号行政法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机构履行职责的保障及有关豁免》第一条所订定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机构。

    二、〔……〕

    第十六条
    特别措施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在有理由相信拟找寻的资料储存在初步调查所针对的电脑系统的不同部分或其他电脑系统内,且透过初始系统查阅或获取该等资料属合法的情况下,迅速搜索或以类似搜索方式进入该等不同部分或其他电脑系统。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条 增加第11/2009号法律的条文

    在第11/2009号法律内增加第九-A条、第九-B条及第十二-A条,内容如下:

    第九-A条
    使用电脑装置以模拟流动电信服务站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主管当局的规定,使用电脑程式和电脑装置,与其他工具或器械组合,以模拟流动电信服务站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二、犯罪未遂,处罚之。

    三、属下列任一情况,刑罚为一年至五年徒刑:

    (一)行为人意图营利;

    (二)行为人的目的为预备、便利或实施另一犯罪;

    (三)有关行为包括传输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广告,或散布与色情、性交易或不法赌博有关的内容,又或以任何形式煽动他人作出或观看涉及该等内容的行为。

    第九-B条
    不正当揭露电脑安全严重漏洞

    一、存有任何不正当意图,向他人透露在执行职务时或基于职务原因而获悉的电脑安全严重漏洞,即使属暂时性的漏洞,而足以造成有实施本法律规定的犯罪的危险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电脑安全严重漏洞是指用于支援资讯网络和电脑系统运行的硬件或软件,在设计、安装或维护上的任何弱点、缺陷或不足,且当其被第三人利用时,可令该网络和系统的使用者或所有人遭受相当巨额的损失。

    第十二-A条
    告诉

    如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犯罪,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但属上条规定的加重刑罚,不在此限。”


    第三条 废止

    废止第11/2009号法律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五款及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条 重新公布

    经加入本法律及第13/2019号法律通过的修改后,以附件形式重新公布第11/2009号法律。

    第五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