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7号法律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规定的给付金钱补偿的条件

2007年7月9日
《第2/2007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7年12月6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7年12月1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7年12月1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

    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第七条修改如下:

    第七条
    (金钱补偿)

    一、第一条所指人员的散位合同如因死亡、年龄限制、丧失工作能力或因不获行政当局续期而终止时,除享有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所定的权利外,尚可获金钱补偿。

    二、……

    三、如工作人员死亡,金钱补偿的金额计入遗产内。”


    第二条 生效及实施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