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09号法律
修正二零零九财政年度预算

2009年5月4日
《第5/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4月28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4月29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9年5月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5/2008号法律

    第15/2008号法律第二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收入之预计

    一、包含自治机构收入的预算收入的总额预计为$48,084,799,200.00(澳门币肆佰捌拾亿捌仟肆佰柒拾玖万玖仟贰佰圆整),并于二零零九年度内按照现规范或将规范有关征收之法律规定进行征收;该总额应根据现行法例,用于支付二零零九年度内所作之开支。

    二、 ......................................

    三、 ......................................

    第三条
    开支

    一、二零零九财政年度包含自治机构开支的预算开支的总额定为$48,084,799,200.00(澳门币肆佰捌拾亿捌仟肆佰柒拾玖万玖仟贰佰圆整)。

    二、...................................... ”


    第二条 预算项目

    一、收入的修正系透过使用收入项目13-01-00-00“历年财政年度结馀”的$3,370,000,000.00(澳门币叁拾叁亿柒仟万圆整)为之。

    二、开支的修正系透过第十二章的开支项目05-04-00-00-90“备用拨款”追加$3,370,000,000.00(澳门币叁拾叁亿柒仟万圆整)为之。

    第三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