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10号法律
修改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债务的第5/2003号法律

2010年8月23日
《第5/201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0年8月11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0年8月17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0年8月2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

    第5/2003号法律第一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批准

    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中小企业向获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银行机构贷款提供保证,承担总额为﹩600,000,000.00(澳门币陆亿元整)的债务。

    第三条
    目的

    在下列计划范围内提供的信用保证,旨在协助中小企业取得其发展所需的银行贷款:

    ﹙一﹚“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金额上限为﹩500,000,000.00(澳门币伍亿元整);

    ﹙二﹚ ......”。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