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01号法律 中华文库
第6/2001号法律 因利用不可归责者犯罪情节的刑罚加重 2001年05月28日 有效期:2001年5月29日至今 |
《第6/200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1年5月8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5月18日签署,并于2001年5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刑法典》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号法令通过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条,行文如下:
“
第六十八-A条
(刑罚的加重)不妨碍法律明确规定刑罚加重之其他情节或规定,倘行为人透过不可归责者作出事实,适用刑罚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