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09号法律 中华文库
第6/2009号法律 撤销环境委员会 2009年5月18日 |
《第6/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5月11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5月14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9年5月1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撤销环境委员会
撤销经六月一日第2/98/M号法律重组的环境委员会。
第二条 设立环境保护局
设立环境保护局,其职责、组织及运作由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条 人员
一、环境委员会的编制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职程、职级、职阶转入环境保护局的编制内。
二、以编制以外的方式在环境委员会提供服务的人员,其在环境保护局的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第四条 财产分配
环境委员会的财产,包括一切权利及义务,均归环境保护局所有。
第五条 提述的调整
在法律、规章及合同的条文中对“环境委员会”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均视为对环境保护局的提述。
第六条 废止
废止六月一日第2/98/M号法律。
第七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