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09号法律
撤销环境委员会

2009年5月18日
《第6/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5月11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5月14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9年5月1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撤销环境委员会

    撤销经六月一日第2/98/M号法律重组的环境委员会。

    第二条 设立环境保护局

    设立环境保护局,其职责、组织及运作由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条 人员

    一、环境委员会的编制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职程、职级、职阶转入环境保护局的编制内。

    二、以编制以外的方式在环境委员会提供服务的人员,其在环境保护局的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第四条 财产分配

    环境委员会的财产,包括一切权利及义务,均归环境保护局所有。

    第五条 提述的调整

    在法律、规章及合同的条文中对“环境委员会”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均视为对环境保护局的提述。

    第六条 废止

    废止六月一日第2/98/M号法律。

    第七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