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22号法律
以电子方式出示驾驶车辆所需文件

2022年6月20日
《第6/202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2年6月9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6月13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2年6月2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以电子方式出示驾驶车辆所需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以电子方式出示驾驶执照

如驾驶员透过统一电子平台出示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所指驾驶执照所载的资料,视为已符合该条第四款所指携带有关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 以电子方式出示民事责任保险证明文件

如驾驶员透过统一电子平台出示第3/2007号法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所指民事责任保险证明文件所载的资料,视为已符合同一款所指带备有关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修改第3/2007号法律

第3/2007号法律第七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如下:

第七十五条
检验

一、[……]

二、[……]

三、[……]

四、[……]

五、通过定期或特别检验的车辆将获发证明文件。

六、[……]

七、[……]

八、[废止]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扣押车辆识别文件

一、[……]

(一)[……]

(二)[废止]

(三)[……]

(四)[……]

(五)[……]

(六)[……]

(七)[……]

二、[……]

三、[……]

四、在第一款(一)项、(四)项、(六)项及(七)项所指情况下,应发给一份载明有效期及条件的凭单,以替代车辆识别文件。

五、[……]

六、[废止]

七、在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情况下,如驾驶员未能立即交出车辆识别文件或其他与车辆有关的文件,车辆的所有人可被通知在八日内到指定的地点交出该等文件。

八、[……]”


第五条 修改《汽车登记规章》

经九月十三日第49/93/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月十一日第56/99/M号法令修改的《汽车登记规章》第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十六条
(替换破损之凭证)

登记局应利害关系人口头申请,对保存不善的登记凭证予以替换。”


第六条 废止

废止:

(一)第3/2007号法律第七十五条第八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及第六款;

(二)九月十三日第49/93/M号法令第十二条。

第七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