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08号法律
修改《消费税规章》

2008年8月25日
《第8/200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8年8月12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8年8月14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8年8月2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消费税规章》

    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号法律通过的《消费税规章》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十三条
    (豁免)

    一、(被废止)。

    二、下列产品获豁免消费税:

    a)(被废止);

    b)经证明供在航空器上所消耗餐饮之用之表内第II组之产品,而该等产品系由在澳门国际机场营运之包办餐饮“catering”之企业所提供者;

    c)经证明在航空器上出售予乘客之表内第II组及第III组之产品。

    第十九条
    (惯常取得)

    一、(……)。

    二、(……)。

    三、如取得产品之数额不超过年消费申报书内所预计者,豁免消费税系视乎义务主体有否递交受益实体按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所指之方式对取得作出之确认。

    四、(被废止)。

    五、(……)。

    第二十六条
    (特定税)

    表内第III组需缴交消费税的产品,根据附表之规定只征收特定税。

    第四十一条
    (因售予获免税之受益实体而退税)

    一、(……)。

    二、退税申请须附同已缴纳消费税之证明,以及在有关情况中属可要求之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所指之证据资料。”


    第二条 修改《消费税规章》的附表

    一、剔除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号法律通过的《消费税规章》第二条所指的表中的第I组和第IV组所列的产品。

    二、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号法律通过的《消费税规章》第二条所指的表中的第II组和第III组分别由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表中的第II组和第III组替代。

    第三条 废止性规范

    废止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号法律通过的《消费税规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a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四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表 (《消费税规章》第二条所指之表)

    第I 组 啤酒、葡萄酒及等同者

    (无产品成为实物课征对象)

    第II组 含酒精饮料者

    描述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NCEM/SH,第四修正本) 进口价值之从价税到岸价格/澳门 特定税(澳门币/公升) 备注
    酒精强度以容积计算高于或相等于30%(20º)之饮料,但米酒除外 2205;2206;2208 10% 20.00 酒精强度高于或相等于容积30%之所有酒精饮料,而不论经发酵物质或其来源为何。

    第III组 烟叶

    描述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NCEM/SH,第四修正本) 特定税(澳门币/单位或量度单位)
    a)含烟叶的雪茄及小雪茄 2402.10.00 70.00/公斤
    b)含烟叶的香烟;其他 2402.20.00;2402.90.00 0.05/单位
    c)其他经加工的烟叶及烟叶代用制品,包括“均质”或“复合”的烟叶 2403 20.00/公斤

    第IV组 燃料及润滑剂

    (无产品成为实物课征对象)